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2800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肉产品冷链统一配送的通告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4-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函[2024]38号 |
XTDR-2024-00002
新政函[2024]38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肉产品冷链统一配送的通告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居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全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肉产品冷链统一配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按照“由点到面,分片实施,全面推开”的原则,自2024 年7月1日 起在枧头镇试点。试点可行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全县13个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肉产品冷链统一配送,乡镇(街道)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肉产品(即有“两证两章”:肉品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专用章)。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转变消费习惯,购买有“两证两章”的生猪肉产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私屠溢宰以及为私屠滥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屠宰企业或私屠滥宰点排污违法案件;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 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子以坚决查处,对于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肉产品冷链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建议或问题,可致电新田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地点: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电话:0746-4726828。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