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2524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关于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通告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3—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函〔2023〕65号 |
XTDR—2023—00003
新政函〔2023〕65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烟农合法权益,加强烟叶收购管理,确保全县烟叶收购工作规范有序和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全面完成烟叶收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属国家专卖品,依法归口烟草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和经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对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非法所得;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以及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上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运输、经营烟叶的团伙,将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打击。
三、各乡镇(街道)所产烟叶一律交售到当地乡镇(街道)所属的烟叶收购站(点),严禁跨区域出售和非法运输烟叶出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非法运输烟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按承运烟叶总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四、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当地行政区域内烟叶收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乡镇(街道)烟叶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售烟叶的烟农实行“三不一追”,即不予签订明年烤烟种植合同,不安排明年烟基建设项目,不给烤烟受灾绝收面积救灾款,依法追缴烟叶税。
五、各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两委”干部负责当地行政村的烟叶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对不按合同交售、倒买倒卖、无证运输烟叶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对市场管理不严而造成烟叶流失的村“两委”,将给予经济处罚;对市场管理严、烟叶收购任务完成好的村“两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六、烟草收购部门要按照国家收购政策和质量要求,准确把握烟叶收购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收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价格到位。严禁对烟农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面子烟”和以烟谋私,严禁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监守自盗,严禁提级上调,严禁收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烟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职工在烤烟收购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烟农必须按照要求做好烟叶交售工作,不得混级混等、混青混杂、以次充好、要级要价和霸秤强卖。对欺行霸市、强卖强买、寻衅滋事,谩骂、殴打收购工作人员等扰乱烟叶收购市场秩序的,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七、对破坏损毁烟叶收购设施,冲击烟叶收购站(点),扰乱收购秩序者,依法从重处理。对明知是非法收购的烟叶而予以窝藏、转移,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实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烤烟收购工作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712559、4712089)。案件查处后,对举报有功人员,按处罚金额的20%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对泄密、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