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2384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关于清明期间“十不准”的通告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3—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函〔2023〕25 号 |
XTDR—2023—00002
新政函〔2023〕25 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十不准”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全县社会平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引发民间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山林火灾事故,现将清明期间“十不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准借清明祭祖名义联姓、联族、联村串联开展祭扫活动。
二、不准以吃清明酒之名进行还愿、悬挂标语彩旗、上街游行等活动,提倡以鲜花祭献、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祭祀。
三、不准挖坟抛棺、以坟占山、争地、争水或在已平毁的墓地上重新垒坟、竖碑。
四、不准乘扫墓之机毁坏农作物和乱砍滥伐林木,严禁破坏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农业等各类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设备。
五、不准借扫墓名义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兽;严禁在野外烧田埂、稻草、干柴等可燃物;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有争议的山、林、田、土、水、路等现状,挑起事端,引发纠纷。
七、不准以扫墓为名寻衅滋事,进行敲诈勒索和打、砸、抢、抄等违法活动。
八、不准借清明祭扫进行封建迷信、邪教传播等活动。
九、不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策划联宗祭祖活动,提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祭祀。
十、不准大规模祭祀。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不得组织50人以上大规模祭祀,大力提倡网络祭祀、代为祭祀、居家祭祀,减少实地祭扫活动。
以上规定,全县公民须认真遵照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