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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2-22797 发文日期: 2022-03-15 发布机构: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TDR-2022-00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新政函〔2022〕21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 2022-03-16 16:39
  • 来源: 新田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XTDR-2022-00003

新政函〔2022〕21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清明期间是森林火险高危时段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0日为清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全县范围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以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灰积肥、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料等农事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林业生物病虫害防治用火、炼山造林、工程建设和爆破作业等;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或在现场不制止、制止不力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野外违规用火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746—4752010。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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