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2-0088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政发〔202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一、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由此,2021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重新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我市2018年正式下发并实施的《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需进行重新调整并公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6。同时,明确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是明确了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零陵区、冷水滩区的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片区划分情况(详见《通知》附表);
三是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为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以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