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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HNPR-2023-10023
湘财资环〔2023〕38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下达我省以及省财政筹措用于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能职责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及时下达预算;对省本级重大项目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研究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配合省财政厅进行资金监管;组织省本级项目验收。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项目资金进行监管,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配合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权限另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五)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及概(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资金,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并对项目和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向
(一)耕地保护。主要包括耕地开发、耕地恢复、水田垦造、灾毁耕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储备,耕地恢复以及其他耕地保护支出等。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战略性矿种勘查、地下水资源评价、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土壤质量调查)、环境地质、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
(三)大数据与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大数据中心建设及维护、智慧自然资源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基础测绘、北斗规模应用、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遥感影像统筹、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要素保障共享、地图管理服务、应急测绘、测绘行业监管与地理信息产业促进等。
(四)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
(六)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包括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含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评估、修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以及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和维护等。
(七)自然资源科研创新。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领域科研创新、科研平台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建设等。
(八)自然资源重大专项业务。主要包括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益管理、节约集约利用、督察执法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储备和可安排资金情况,适时会同省财政厅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应下达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分年度择优依序安排,项目资金安排遵循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第八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因素分配:
(一)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根据各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发灾数量、核销隐患点数量等因素分配。
(二)支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资金,根据需要生态修复的面积、完成系数等因素分配。
(三)支持耕地保护的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表彰、耕地恢复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可研(设计)方案和概(预)算,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目标、项目概(预)算等,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初审
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项目复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
(四)审定及公示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拟支持的省本级重大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投资评审。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安排至省自然资源厅本级,适合社会力量承担且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之内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市县或编入部门(代编)预算。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中央下达到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办法管理,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按照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达资金,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除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二)下达到市县的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省财政按照评审确认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下达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下达剩余的省财政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省级预算公开平台公开。
(四)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财政拨付资金,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因此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自然资源重大专项:
(一)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中止,清算认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经市县财政局投资评审核减的资金和项目任务已完成,经竣工决算认定的结余资金;
(三)其他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需收回的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可行性、合理性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内容。原则上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一并下达。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及预算、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差的支出方向,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对项目绩效较差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安排新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县市区和项目单位,予以扣回或清退资金,且两年内不安排新的专项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3年,到期自行终止。期满后确需延续的,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资金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