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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0144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县域内生产、保管、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 | 自然资源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情况。 | 现场检查 |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四、(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 | 临时用地、矿业用地等复垦情况 | 现场检查 |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以及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 | 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情况 | 现场检查 |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测绘资质巡查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检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县内注册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县外驻湘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及上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 现场检查 |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4712216;电子邮箱:xt4712216@126.com)和县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46-4781883,电子邮箱:xtsfxzzfg@126.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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