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1-0025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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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新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新田县人民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及各工作机构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新田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t.gov.cn)和县政府各工作机构的单位网站公开,另外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新田县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新田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或县政府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获取县政府层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以下提示提出申请。
1.受理申请机构
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新田县政务中心大楼507室办公室;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夏季作息时间)、14:00~17:00(冬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46-4718332;
通讯地址:新田县龙泉路108号;
邮政编码:425700;
电子邮箱: xtzwzx@126.com。
2.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行政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新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可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填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②向何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③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④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
⑤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的相关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与诉讼代理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和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登录新田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t.gov.cn),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获取县政府各工作机构产生、制作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新田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t.gov.cn),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也可以参阅各工作机构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通过各工作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
三、投诉和举报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