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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3-00427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03
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3)第1号
文号 :    
新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3)第1号
  • 2023-07-03 17:04
  • 来源: 新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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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3)第1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新田县龙泉镇某路南侧某项目二层购有商品房,现因该房屋建设手续等问题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查询投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回复,亦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做出公正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书,但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资料答复签收表的证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处办公室代收了该邮件。但截至2023年1月11日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被申请人仍未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另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签收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资料答复签收表》。该表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部分资料,对于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资料,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前款所列情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无需责令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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