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80016/2023-00429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03
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3)第2号
文号 :    
新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3)第2号
  • 2023-07-03 17:10
  • 来源: 新田县司法局
  • 【字体:   

新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字(2023)第2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新田县龙泉镇某路南侧某项目二层购有商品房,现因该房屋建设手续等问题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查询投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回复,亦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做出公正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某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图》、《地籍调查表》、土地来源资料(征地批单、收回决定书等)、净地证明材料;规划条件、《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复函》,公开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条件、《红线图》等规划批准文件并提供了复印件;告知了申请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建议其向新田县发改局申请。告知了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建议其向新田县住建局申请。告知了申请人《勘测定界图》、《地籍调查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申请查询。至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二是关于未及时公开信息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并非不作为,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主要原因系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多,待被申请人检索、收集齐全申请公开信息资料,已时近春节放假,故未及时回复公开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20日将相关信息公开回复至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处办公室代收了该邮件。但截至2023年1月11日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被申请人仍未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另查明,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复函》。该《关于信息公开的复函》称:一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条件和红线图》(复印件附后)。二是该项目土地出让时,无净地证明材料。三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因涉及第三方权益,不属于可公开信息,其相关内容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自行查阅,并提供了网址。四是该宗地的勘测定界图与地籍调查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申请查询。五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建议申请人向新田县发改局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建议申请人向新田县住建局申请。2023年2月3日,申请人当面签收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复函》。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前款所列情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无需责令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各省市政府
市州政府
县区管理区网站
站群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政务邮箱:xtgovment@126.com

主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0746-476780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标识码:4311280016    湘ICP备10010030号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