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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3-00407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11
名称: 2022年度新田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    
2022年度新田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3-04-11 10:57
  • 来源: 新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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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贺某某、陆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22年,当事人贺某某、陆某某在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县养殖专业合作社旁的经营场所从事冷冻鲜猪肚加工销售。当事人委托陆某通过肉交所APP联系和从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场进货渠道购进国产冷冻鲜猪肚,共购进了43吨国产冷冻鲜猪肚,货值金额为128.5万元在长沙市市场购进原产国为荷兰和阿根廷的进口冷冻鲜猪肚869件,每件10KG,共计8690KG通过益阳纸盒有限公司,以每个3元的价格定制了2万个标注“新福远”的包装箱用于包装进行销售,包装箱标识标注为:“新福远”精制鲜冻猪肚新福远食品品质保证至案发时,已包装使用2400个。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未查验索取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情况下,仍然购进用于加工销售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在包装箱上标注虚假的的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另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局2022年5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原产国为荷兰和阿根廷的进口冷冻鲜猪肚869件;

3.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4.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肉类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35000元整;

5.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的行为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最基础的民生工程。为全面有序,有效确保食品安全,新田县市场监督局、公安机关、乡镇执法机关加强严格检查、协同配合,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综合运用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扣押及没收违法物品、移送线索、销毁违法物品等执法手段。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执法程序手续完备,每个步骤中执法手段丰富、程序严谨规范。


案例二

新田县某诊所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田县某某诊所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该诊所陈某某为执业医师,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场检查中发现陈某某分别为患者郑某、刘某、谢某、胡某共4人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克林霉素。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现场做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及时立案处理。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项、《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湘卫医发[2021]4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部门中的监督检查是一项重要的执法监管手段,强化监督职能,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履职尽责。新田县卫健局聚焦落实主责,做实日常监督检查,紧盯过程监督,特别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加强过程监督,对实施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核实监督,不断提升监管实效,及时发现问题改正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三

新田县某商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份,刘某的儿子黄某(9岁)独自拿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到当事人经营的“某某商场”要求买烟。当事人以35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一包蓝色芙蓉王卷烟(进货价为30元/包)。黄某将该卷烟带到学校的厕所进行吸食,然后将剩余的卷烟放进自己的书包里,6月13日黄某在教室里整理自己书包时被同学发现并报告给班主任老师贺某,班主任贺某及时将情况通报给黄某的监护人刘某(投诉人),后刘某带着黄某到当事人店内进行了确认,2022年6月14日刘某到县市场监督局进行投诉。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新市监责改〔2022〕37号)。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新田县市场监督局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该案系永州市和新田县首例因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而被处罚的案件,案件的处理有力打击了校园周边违法商贩不法经营行为,对商贩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同时也教育了未成年人不要抽烟、买烟,对未成年人行为规范、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围氛围。


案例四

杨某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8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电话举报,及时会同县公安局民警等共6人,在新田县龙泉路民房车库内,当场依法查获“白沙(硬)”1.58万支(7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2万支(60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万支(50条)、“黄果树(长征)”1.82万支(91条)、“牡丹(飞马)”3.56万支(178条)、“双喜(硬经典1906)”1万支(50条)、“牡丹(软)”1.96万支(98条)、“哈德门(纯香)”1.1万支(55条)和“黄山(新一品)”1万支(50条),共计9个品规14.22万支(711条)卷烟。联合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现场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等执法措施,对当事人杨某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进行处理。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依据《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94070.0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肆佰零柒元整

三、典型意义

该案调查工作细致、证据扎实;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合理裁量处罚;协同办案,行刑无缝衔接;文书规范、及时归档。新田县烟草专卖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案例五

新田县某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田县某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查看县某某加油站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某某加油站的有关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时,发现: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栏只公布至2021年10月份,未及时更新。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文件资料、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对新田县某某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等的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新田县某某加油站限期责令整改并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有些企业以为只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了就算如实记录了,有时候执法人员也难以判断,考验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执法的细心程度。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温度”,考虑企业经营困难,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三张清单”,新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又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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