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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行政处罚法》等,现将新田县枧头镇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目录、重大法制审核人员、执法流程图、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领域:枧头镇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行政执法 证号 |
备注 |
1 |
王齐辉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25 |
|
2 |
贺迎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65 |
|
3 |
唐绍珍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66 |
|
4 |
李民杰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67 |
|
5 |
陈岩青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68 |
|
6 |
宋官宏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69 |
|
7 |
邓武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70 |
|
8 |
宋修顺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71 |
|
9 |
龙智敏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72 |
|
10 |
刘文妍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73 |
|
11 |
黄博闻 |
新田县枧头镇人民政府 |
18120997074 |
|
三、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执法主要职责、权限
1、执行本镇(乡)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镇(乡)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6、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7、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普通程序流程(附件2)
五、救济渠道
在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的权利;对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重大法制审核人员
王齐辉、贺迎、宋官宏。
七、重大法制审核目录
(1)对公民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
(4)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
(5)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7)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