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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十不准”的通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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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十不准”的通告草案
  • 2022-03-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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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全县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引发民间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山林火灾事故,现将清明期间“十不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准借清明祭祖名义联姓、联族、联村串联开展祭扫活动。

二、不准以吃清明酒之名进行还愿、悬挂标语彩旗、上街游行等活动,提倡以鲜花祭献、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祭祀。

三、不准挖坟抛棺、以坟占山、争地、争水或在已平毁的墓地上重新垒坟、竖碑。

四、不准乘扫墓之机毁坏农作物和乱砍滥伐林木,严禁破坏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农业等各类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设备。

五、不准借扫墓名义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野外用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乱丢烟头和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有争议的山、林、田、土、水、路等现状,挑起事端,引发纠纷。

七、不准以扫墓为名寻衅滋事,进行敲诈勒索和打、砸、抢、抄等违法活动。

八、不准借清明祭扫进行封建迷信、邪教传播等活动。

九、不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策划联宗祭祖活动,提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祭祀。

十、不准大规模祭祀。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不得组织50人以上大规模祭祀,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大力提倡网络祭祀、代为祭祀、居家祭祀,减少实地祭扫活动。

以上规定,望全县公民认真遵照执行。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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