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2800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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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县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XTDR—2024—00001
新政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现将《新田县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新田县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新思想新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坚持“总体部署、分类施策,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双轮驱动、两手发力,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的原则,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新田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合理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2%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新田县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碳排放下降完成省(市)下达目标,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三、重点行动
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减污协同降碳、工业领域碳达峰、城乡建设碳达峰、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绿色金融支撑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依托新田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以创建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和湖南省太阳能发电第一县为目标,加快提升全县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进大唐光伏发电,五凌电力舍子源、九峰山、林家源风力发电,中国电建肥溪源风力发电,陶岭山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新田县新能源电力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设石羊镇高效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新圩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塘罗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等林光互补、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形成多能互补的能源格局。“十四五”期间,投产新能源发电装机70万千瓦。(县发改局负责)
2.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除符合国家、省、市规划布局的煤电、石化、热电联产等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煤炭消费,新建项目煤炭消费量通过存量挖潜置换。积极引导建材行业减煤降碳、节能增效。进一步扩大散煤禁燃区域,持续推动工业、三产、公共机构和居民消费端“煤改电”“煤改气”,多措并举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强煤炭消费监测监管,建设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调控油气消费。合理控制石油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持续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十四五”期间,规划布局加油站14座,加快主干线配套加油站建设。贯彻落实“气化永州”战略,加快推动乡镇到县城支线管网规划建设,规划道县-宁远-新田燃气支线。引导企业利用天然气实现集中供热供气,实现产业开发区内企业集中统一供气。到2025年,天然气管道燃气中心城区覆盖达100%。完善燃气储备设施、输送管网和入户工程,推进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成产业开发区集中供气及配套管网工程。(县发改局、县城管执法局、青云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推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用电配套,全面完成237个行政村及县城中心城区的电网改造升级,着力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快完成石羊110KV变电站建设,加速推进产业开发区杆线搬迁、硒城220KV变电站配套线路建设,改扩建门楼下、洞心35KV变电站。(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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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新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5个风电项目和1个光伏项目建设,装机规模共54万千瓦,具体情况如下:
此外,新田县共17个风电光伏项目纳入全省“十四五”第一批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项目2个、光伏项目15个。规划装机规模共137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装机规模共22万千瓦、光伏项目装机规模共115万千瓦。“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上述光伏项目的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新能源电力服务中心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能源服务中心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新能源区域性运营、控制总平台搭建。 燃气管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气化新田”建设项目,完成燃气主管网、液化燃气储气站、配套液化燃气管网建设;加大对乡镇管道燃气建设项目和新田县城区燃气管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新田县11个乡镇燃气管道管网铺设工作,完成城区市政管网建设、4748户庭院及户内管网安装工作。 |
(二)节能减污协同降碳行动
1.开展节能减煤降碳攻坚行动。以水泥行业为重点,对标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建立企业能效清单目录。开展煤炭消费普查,推进南峰水泥等涉煤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能源替代、产能整合和技术创新。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重点推动水泥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变压器、电机、水泵、工业锅炉等通用设备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持续推进能效提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新建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原则上达到能效二级以上水平,鼓励优先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或列入国家、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鼓励将能效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积极推广用能设备节能设计、诊断、改造一体化服务模式,以水泥行业为重点,推动南峰水泥等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服务。(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新基建节能降碳。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交通和照明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对于“十四五”期间新建的大数据中心、5G通信基站高耗能新型基础设施,统筹谋划、科学配置,鼓励新建设施优先布局在可再生能源相对丰富区域。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因地制宜采用自然冷源、直流供电、“光伏+储能”等技术。(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青云集团、新田铁塔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力度。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增强污染物减排和碳排放控制的协调性,统筹水、气、土、固废等环境要素治理和温室气体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探索建立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研究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完善指标体系,明确统计范围、核算方法。(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和小型机械等产业的绿色低碳改造。推动农产品加工行业提质升级,加大技改升级力度,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推动新田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建设新田县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建材行业有序达峰。严格执行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禁备案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引导能耗高、排放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南峰水泥等水泥生产企业对标行业能效标杆水平进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鼓励建材企业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材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比重。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和应用推广。(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主动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慧园区创新,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推动5G、大数据、物联网等在制造业深度应用,开展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专项行动,推动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建设。打造智慧政务平台,对园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零距离服务,推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园区智能控制中心、工业互联网创新孵化中心等项目建设。(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二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工程 |
新田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孵化中心:“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新田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规划平台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建设包括大储能+数据中心为核心的综合产业体,按照功能区域划分为研发中心、实训区、运营管理区、孵化区、配套服务区。依托园区制造型企业,将平台应用于工业互联网、先进制造等。 新田县工业园区智能控制中心:建设园区智能控制中心,对园区小型机械和电子等企业生产线进行自动化改造,对标准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布局自动控制系统线路及配套设施。 新田县物联网移动通信模块及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通过配置暗室、综测仪、LET自动化生产线、物联网通信自动化后段生产线等研发、生产设备,建设2000平方米的SMT车间、后端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研发NB-IoT模块和LTE通信模块等产品。 智能化工厂建设:“十四五”期间,建设智能化无人生产车间,配套建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自动化生产线。 新田县云计算及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通过配置云平台与信息化体系相关的软硬件设施,引进专业云平台开发工程师,搭建跨设备、跨系统、跨厂区、跨业务的互联互通系统,为企业提供计算、存储、监控、分析、预警等服务。 |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1.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科学布局城市通风廊道,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增强城市气候韧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建设新田县省级生态廊道,有序推进河道两岸生态修复、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通过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等措施,确保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95%以上。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完善公共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鼓励TOD模式(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规划开发。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县域内新建建筑需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关于建筑节能、减碳、绿色改造等相关政策或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新建建筑节能减碳的要求。加快推进现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建筑用能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绿色社区建设,推广绿色物业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城乡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全面提高建筑用能电气化水平,因地制宜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实现用能清洁化。加快建设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为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现有农房绿色改造,研究推广适合绿色农房建设的关键技术及产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建造方式。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三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工程 |
新田县建筑节能工程:“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广农村地区公共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夏热冬冷地区墙体自保温体系推广应用,加快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及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和现有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加快推广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运输工具,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组织实施高效清洁运输装备推广工程,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十四五”期间,新增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到2030年,当年新增非化石能源动力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积极引导出租车、网约车更新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力争2025年巡游出租车100%更换成新能源汽车。积极引导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物流车,“十四五”期末,全县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50%。完善储能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分类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新能源车充电网络。(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以高速公路为骨干,以高质量的干线公路网为支撑,完善对外交通运输系统,加快推进桂新高速公路新田段建设,加快完成祁东归阳经常宁塔山至新田高速公路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提质改造农村公路,同步推进通村公路,形成快速、畅通、安全的农村路网。提高公共出行比例,积极推进和实施“县域公交一体化”,着力构建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有机一体的新型城乡客运体系。打造连接城乡、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出行的公共客运网络模式和换乘便捷、服务优质、安全快速的居民出行系统模式,加快建立客运中转站,完善公交走廊,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场站26个。形成布局合理、服务高效的客运和物流新格局,全面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积极引导公众主动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低碳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依托,全面深入推进智慧交通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打造新田县综合智慧交通信息平台,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运行、管理提供强大支撑,全力深入推进交通信息化智慧化工作。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工程 |
充电桩站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建4个骨干充电桩站,每个场地900平米,变压器3台,充电桩30个。 新田县小区停车场充电桩项目:“十四五”期间,完成全县100户以上小区的充电桩建设。 新田县充电站建设项目:在全县干线道路旁建设10个大中型新能源充电站,为新能源汽车续航提供服务。 |
(六)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行动
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发展。推动产业开发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加强产业开发区循环建设,强化资源能源高效利用,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的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开发区集中供气供热。推动产业开发区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产业开发区物质流管理。大力实施产业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工程,按照“一园一策”原则逐个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到2025年,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以煤矸石、农作物秸秆、林业生产剩余物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做好大宗固废、建筑垃圾、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推进餐厨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绿色建造和绿色回收,推广废弃建材和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基地、县卫健局、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和新田县畜禽粪污资源化集中处理中心(有机肥加工厂)项目建设。(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树立“循环经济”理念,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大力发展工业、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着重构建种植、养殖、加工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和“互联网+”回收等模式,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融合、流向可控的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化。大力推进城乡垃圾分类,不断完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加快构建城乡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十四五”期末,力争完成垃圾填埋场升级改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实施力度,对全县237个村提供农村生活垃圾前端清扫保洁及收集服务,提升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率。(县发改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五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行动工程 |
新田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建设,一期建设规模40吨/天,占地20亩,二期建设规模60吨/天,占地60吨/天。配套投料系统、筛分离系统、固液分离系统。 新田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及收运体系项目:项目占地10亩。新建2条30t/d焚烧处理线(1用1备),含污水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焚烧车间1000㎡,灰渣暂存间400㎡、机械维修及车库、办公楼800㎡。医疗废弃物专业装运车辆10辆,医疗废弃物存储仓库2间,每间200㎡;配套建设场内道路、绿化等设施。 新田县建筑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和集中处置中心建设,提升新田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新田县畜禽粪污资源化集中处理中心(有机肥加工厂)项目:“十四五”期间,在全县养殖密集区建设1处畜禽粪污资源化集中处理中心,收集全县养殖未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运用生物发酵和分解技术,集中处理加工有机肥,实现粪肥还田和种养平衡。 |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1.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聚焦绿色低碳、减污降碳、零碳负碳等技术研究方向,积极组织县内有实力的企业与省、市的科研单位、高校共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课题研究,探索新型合作模式,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推进区域科技资源有效整合与高效利用。“十四五”期间,加快新田县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建设。(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低碳技术研发。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制造、保管和运输等方面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不断实现产品的绿色低碳化。大力推广无毒、无害、可降解、可再生利用的材料和绿色包装生产。支持全县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强化应用研究协同创新,促进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交叉融合,加快推进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县发改局、县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支持“校企院”等创新主体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持续组织实施传统产业低碳工艺革新,强化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扩大绿色产品认定范围,在现有节能环保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的两型(绿色)评选认定。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智能电网、绿色建筑技术、储能新材料等领域示范项目和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促进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信息对接和生产消费智能化。(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1.巩固提升林业生态系统碳汇。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建立调查监测体系,在自然保护区全覆盖开展生态修复、勘界立标、标识标牌等工程。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火和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充分发挥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大观堡国家石漠公园的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对过稀林地补植补造、对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方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十四五”末森林覆盖率达到60%。探索建设智慧林业体系,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手段,形成林业立体感知、管理协同高效、生态价值凸显、服务内外一体的林业发展新模式。(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长办、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稳步提升耕地湿地碳汇。加大土地要素投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十四五”时期,保障全县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5万亩左右。以耕地土壤有机质提升为重点,增强农田土壤固碳能力。通过有机肥施用、绿肥种植、农田轮作、覆盖作物、有机无机肥配施等方式,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培肥固碳模式,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十四五”期间,加快建设3万亩新田大豆、水稻轮作基地。推进退化耕地治理,重点加强土壤酸化、盐碱化治理,提高土壤肥力,提升固碳潜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新田河省级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加快推动新田县湿地和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增强湿地固碳能力。(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农业减排固碳。加快湖南精细农业生产示范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供应基地的建设,结合粮食、烤烟、大豆、蔬菜、油料、水果、中药材、竹木等种植产业,综合利用既有农业设施的棚顶,加快推进农光互补的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模式。积极推动农业智慧技术、生态技术、增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普及节能低耗智能化农业装备,推进农业生态绿色生产。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加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畜沼果”“畜沼菜”等循环生产模式,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广水产健康养殖,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推进禁养区退养搬迁工作。(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六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工程 |
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与建设项目:建设防火道、防火带,开展景区环境污染整治、林相改造1.5万亩、天然林保护2.5万亩。 新田县省级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增绿扩量0.5万亩、提质改造0.5万亩、生态修复0.3万亩、城镇村庄绿化美化0.1万亩,提质改造省县乡通道、农村公路两旁绿化里程600公里。 新田县湿地和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河道两岸生态修复。推进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通过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等措施,确保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95%以上。 农业循环种植工程:建设3万亩新田大豆、水稻轮作基地,依托五月豆香等龙头企业,带动全县发展豆稻轮作。 |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1.加强全民低碳宣传教育。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国民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发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提高全民低碳意识和素质。大力发展绿色商贸、促进绿色消费,广泛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生产生活方式。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实施绿色采购和绿色办公,广泛使用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认证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制定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重点用能单位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制定碳达峰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充分发挥节能、环保、循环经济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行业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县发改局负责)
3.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县委党校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创新学习形式,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宣讲政策要点,聚焦绿色低碳基础知识、地方双碳建设目标解析等重点内容,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尽快提升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绿色金融支撑行动
1.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组织辖区内法人银行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工作,督导法人机构建立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工作专班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开发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基金和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县发改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新田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绿色产融对接机制。持续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动态更新碳达峰碳中和项目库内容。强化数字赋能,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对接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金融部门、企业在碳金融、碳核算、碳交易等方面信息共享,打通政策、资金支持与企业减碳融资需求渠道,推动低碳领域产融合作。(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配套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健全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基础统计报表制度,完善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监测体系。支持行业、高校、科研院所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碳汇等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碳汇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积极推进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升核算水平。推动能源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制定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发布制度。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制度标准体系
支持本县相关机构和重点企业积极参与节能、可再生能源、低碳技术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节能低碳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县发改局、县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绿色低碳建筑等项目和产品技术的支持,进一步强化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和激励机制。贯彻执行政府绿色采购要求,鼓励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市场化机制
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做好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复查、配额分配、监督履约等工作。支持碳排放减排项目开发,鼓励清洁能源、节能技改、林业碳汇等途径的低碳减排,为碳市场注入活力。(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对碳达峰碳中
和各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重大政策、组织重大工程。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并积极配合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县发改局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对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考核
以能耗双控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实行能耗指标和碳排放指标的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碳达峰工作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县发改局、县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XTDR-2023-010010
新政办发〔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新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建设强国纲要》《湖南省质量建设强省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全县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新田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观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经相关部门推荐,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是对申报单位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县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新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4.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2.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4.近3年内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5.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田县质量强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强办)具体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质强办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县质强办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2.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
3.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4.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5.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评审;
6.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7.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每届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县质强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人员、有关行业专家,组建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强办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县质强办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县质强办召集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审定会议,对县长质量奖候选单位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县质强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收集整理公示情况,对存在异议的单位,经查实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由县质强办提请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组长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在有效期内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和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要不断追求卓越,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 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县质强办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县质强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标准制定、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强办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2.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3.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6.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的,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7.滥用县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的;
8.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评审。
第三十二条县质强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XTDR-2023-01012
新政办发〔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新田县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建立“部门监督、属地管控、协同联控、闭环封控”的自建房安全常态长效管控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自建房全过程安全管理
1.严格规划管控,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县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尽快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
2.优化建设审批管理程序。(1)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对居民自建房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将建房人的申请理由、拟建地点、面积、层数进行公示,审查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2)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自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3)住建部门应把居民自建房的勘察设计纳入统一管控,免费提供20套以上经过图审并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图集供居民使用,图集需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未采用标准图集的,可统一委托设计单位、确定上限设计收费标准,适当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4)对限额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强化手续审批,尤其是在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简化办理流程,线下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5)对限额以下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县住建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采取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纳入监督管理。
3.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自建房信息台账,并及时将每栋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抄送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
4.建立项目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审批选址“一站式”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可设立用地规划、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服务窗口,明确专人统筹负责居民自建房资格审查、用地选址等手续。明确帮办代办工作专员,负责宣传自建房政策及审批管理流程,并为建房居民代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引导业主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县住建部门应该为乡镇(街道)提供诚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参考目录,并及时做好目录更新。为降低居民的建房成本、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对申请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可将就近便于实施管理的多个乡镇(街道)居民自建房分片分区域统一成片打捆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该片区打捆的所有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按如下要求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即新建、改(扩)建、重建施工单位可安排1名项目经理、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员、1名安全员、1名施工员管理,监理单位明确1名总监、1名专监、1名监理员管理。
6.推进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办理、一次办结。房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联合验收,并由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同步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居民自建房,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应整改或处罚到位后再由不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实现建房户验收一次办结。
7.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和人数管控。规范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时,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所有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属证明和每栋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的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加强事后检查监管。市场监督、教育、安全、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区分不同经营业态制定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人数控制标准,并及时组织实施,将经营业态纳入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内容。
8.加强屋面隔热层的安全管控。一是对于新建的自建房,在设计方案中要明确宜采用坡屋顶设计方案,不宜采用彩钢材质;二是对于已经采用彩钢材质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到位,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或拆除,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二)注重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1.县消防大队要完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尤其是加强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
2.县住建部门要依法开展新建用作经营性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设计审查及工程验收。
(三)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
1.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日常巡查排查制度,对于安全排查整治中发现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受损的房屋,存在其他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变居住为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房屋,要及时告知应取得房屋安全使用鉴定结论。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2.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行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和违法违规收费的行为。对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建部门报告;对有垮塌危险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建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3.加强监督常态化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经营性活动的自建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建立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
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纳入安全生产季度检查的重要内容,明确检查责任主体、检查内容,建立通报机制、考核机制。
1.突出排查整治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突出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等重点内容的检查。
2.提升排查整治效果。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县住建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直至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3.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有关房屋选址、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经营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房屋消防安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按照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立即停止使用、拆除等措施。
(五)推进居民自建房依法治理
1.明确部门执法职责边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由县城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居民自建房,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移交县城管部门依法处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居民自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由县住建部门处理。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属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县城管部门处理,属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属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县住建部门处理,属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2.明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委托下放事项。对新建、改(扩)建、重建以及转做经营性用途的居民自建房实行全过程行政执法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并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委托下放事项清单。
3.突出居民自建房执法重点。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执法监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土地及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许可等进行建设和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未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未按相关规范标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电动车未按相关规定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4.发挥举报奖惩和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等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协助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排查整治;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对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统筹居民自建房信息化管理
1.依照省市统一要求,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长短结合,区分轻重缓急,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深度融合居民自建房排查、审批、监管数据,建立居民自建房全量数据库,整合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全生命周期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流程,建立一栋一码房屋管理制度,实现对全量住房的智慧监管。
2.推进数据采集和共享交换。依托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归集房屋基本信息、隐患排查、整治销号,以及建设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公众服务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共享应用服务。
3.健全居民自建房公众服务体系。依托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居民自建房建设、安全预警、危房改造、经营使用等必要的管理信息,提供建房知识、政策法规、免费图集、建房工匠等服务信息,建立违法违规情况、安全隐患情况投诉举报和自查上报、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通道,实现政府主导、产权人(使用人)主体、专业技术支撑、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房地产平稳健康和安全运行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按规定保障工作经费,定期开展排查。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照《若干规定》明确的主要任务和本意见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和部门联动执法,确保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监管不脱节、不缺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若干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估,确保全面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XTDR-2023-01013
新政办发〔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各单位:
《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Ⅰ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终止
5.恢复和重建
5.1 评估和总结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信息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有效监测和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3.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4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新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永州市农业发展银行新田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情监测预测,粮情监测的主要品种为大米、面粉、食用油等;负责收集掌握县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指挥部和县政府提出预警意见;组织粮食经营主体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提出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全县粮食市场开展价格监测,收集掌握粮食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县粮食应急的预警和处置,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统计缺粮人口、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在粮食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救灾粮发放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粮食调运运力和道路的保通保畅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安排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所产生的粮食价差及有关费用补贴,并监督使用。
县农发行负责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及时提供粮食采购所需资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粮食加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侵权、非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工及流通环节掺杂使假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及品种建议、联系种子的供应,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县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商务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商务局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两级:Ⅱ级(乡镇级)和Ⅰ级(县级)。
4.1.1 Ⅱ级(乡镇级):在一个乡镇(街道)较大范围内或乡镇(街道)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按照乡镇(街道)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Ⅰ级(县级):整个县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相关乡镇(街道)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Ⅱ级(乡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Ⅰ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3 Ⅱ级(乡镇级)响应
4.3.1 出现Ⅱ级(乡镇级)应急状态时,由相关乡镇(街道)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由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乡镇级)响应。
4.3.2 Ⅱ级(乡镇级)响应启动后,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
4.4 Ⅰ级(县级)响应
4.4.1 出现Ⅰ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Ⅰ级(县级)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1.1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性动用县级储备粮(折合原粮)3000吨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按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4.4.1.2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4.1.3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4.1.4 其他配套措施
4.4.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4.2.1 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4.2.2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县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4.4.2.3 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市级储备粮。必要时,再按程序报批,动用省级及中央储备粮。
4.4.2.4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调整工作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恢复和重建
5.1 评估总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清算并收回。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县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入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储备库存,优化各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储备粮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建立县级储备粮体系,不断优化县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选择扶持一批骨干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动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或运输个体户,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增加投入加强县城所在地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5 信息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附 则
7.1 奖惩与责任
7.1.1 对有下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在应急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应急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XTDR—2024—10001
新司发〔2024〕1号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机构,各基层司法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了《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第一批)
新田县司法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
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监管类型 |
不予处罚事项 |
适用法律的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首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指出后实际履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监管类型 |
从轻处罚事项 |
适用法律的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没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且配合查处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积极纠正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积极纠正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基层法律 服务所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6 |
不具备律师身份人员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有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