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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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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知
XTDR-2020-00008
新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新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或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农业户口人员。原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经重新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后,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地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和国网新田县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积极协助做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建房信息公示、土地置换、权属纠纷调处、废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违法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建房管控与宅基地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历史文化建筑控制区、公益林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建设住房。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层数。新(改、扩)建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本《办法》实施后,建筑高度不超过11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住房,应按城镇规划统一安排兴建。鼓励集中兴建住宅小区。鼓励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向集镇、中心村的集中居住区集聚,逐步实现集中居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以增减挂钩的方式,复垦原有农村宅基地,获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并进行重新规划,合理利用。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必须上报有批准权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或者新增建设用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村民,原宅基地可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不作调剂处置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自行拆除旧宅无偿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建房户未按承诺期限自行拆除旧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后的旧宅基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的成员或纳入复垦范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成住宅使用的宅基地;
(二)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三)使用权人家庭户籍成员农村户籍全部消失、房屋自然坍塌后的宅基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建房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现有村民户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省规定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因分户,现有住房不适宜分户后共同居住的;
(三)现有住房或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四)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现有住房或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安置的;
(五)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确需迁建的;
(六)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七)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家庭成员虽已分户,但现有住房适宜分户后共同居住的;
(四)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五)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七)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八)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九)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九条书面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
第二十条村级初审。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该组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讨论通过后,应当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人口情况、现有住房情况、村民会议讨论情况、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建房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初审,填写好《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指导申请建房村民填写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资料提交。申请建房村民的书面申请报告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建房公示情况以及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资料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建房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本乡镇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核实合格后,应当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和规划红线图。
公路两侧、河流两岸以及水库等水域周边和水利设施(包括供水设施)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校园周边、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控建范围的建房,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先经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文旅、教育、电力等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批发证。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由乡镇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综合各有关机构、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会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申请人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田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定桩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桩放线。定桩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五章 住房建设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九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意见,填写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建房村民收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新建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新建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第六章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第三十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房地权属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因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部门对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废旧宅基地重新规划以及复垦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涉及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
村委会负责本村辖区内的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本村涉及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权非法审批、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审批、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非法审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非法审批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村“两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依法依规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依法依规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四)未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五)未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未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对违法用地建房和废旧宅基地进行整治的;
(七)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审批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三十七条 在实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由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XTDR-2020-00009
新政函〔2020〕93号
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根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3.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5.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8.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应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0746-4722555、0746-4782082)
对拒不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XTDR-2020-00010
新政函〔2020〕100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0年10月1日至 2021年4月30日。其中,2021年2月6日至2月26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1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地域。
三、禁火行为
1、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扔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等用火行为;
2、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进山狩猎;
4、未经允许,严禁炼山、烧田坎土埂、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5、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监护人要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管理,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清明期间,要移风易俗,采取鲜花、植树种草和互联网等文明、绿色、安全、环保的祭拜方式参加祭祀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六、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之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八、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46-4752010或12119。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XTDR—2020—07001
文件
新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财政局
新公发〔2020〕9号
新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田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新田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田县财政局 新田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13日
新田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禁毒工作,鼓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严厉打击我县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人民群众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向我县禁毒部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的线索侦破案件的举报人。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调查的人。
鼓励举报外流贩毒、制毒大要案线索。
二、受理举报程序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当面、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将有关信息告知禁毒部门。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掌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连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分或者按每个举报人举报的作用进行奖励。
禁毒部门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予以保密,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抓获外流贩毒人员或将外流贩毒疑似人员情况通报给流入地公安机关被抓获的,每抓获一名外流贩毒人员奖励3千元。
(二)根据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查获一个制造毒品工厂、窝点,奖励举报人5千-3万元。
1、未缴获毒品和抓获制毒人员,但查获制毒设备和制毒原料的奖励3千元;
2、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元;
3、缴获毒品1千克(含)以上不足10千克的,奖励2万元;
4、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三)根据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毒品刑事案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奖励如下:
1、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1千元;
2、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奖励3千元;
3、缴获毒品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5千元;
4、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
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的,奖励2万元。
6、每破获一起涉案3人以上5人以下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5000元。
7、每破获一起涉案5人以上10人以下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1万元。
8、每破获一起涉案10人以上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2万元。
以上毒品指鸦片、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可卡因成品等,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比例折算。
(四)根据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每刑事拘留一名涉毒人员,奖励1千元,查处毒品行政案件,吸毒人员被行政拘留的,奖励2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1千元。
四、奖金的发放
1、举报人举报的涉毒案件线索,以电话方式举报的,以电话记录或电话录音为奖励依据;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的,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依据,当面反映的,以反映情况的询问笔录为奖励依据。
2、举报人举报外流贩毒案件线索的,以公安机关在公安禁毒系统上查证属实的已抓获的外流贩毒人员名单为奖励依据。
3、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的,以该案共计缴获的毒品计算毒品数,刑事拘留涉毒人员以《刑拘证》为准,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以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为准。
4、奖金由县公安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禁毒委办公室审核,填写《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由县禁毒委研究决定并及时发放。
五、举报电话:110或07464718001
举报邮箱:lxf64937392@163.COM
六、其他
1、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办法所指奖金均为人民币。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田县公安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新田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
举报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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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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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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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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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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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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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情况及案件侦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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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依据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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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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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禁毒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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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禁毒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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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报单位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XTDR—2020—07002
文件
新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财政局
新公发〔2020〕10号
新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田县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田县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田县财政局 新田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13日
新田县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缉毒侦查工作的积极性,严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永州市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永政办〔2016〕111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发〔2016〕2号)以及禁毒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的成品,缴获冰毒、可卡因、氯胺酮等其他毒品、半成品的,按照公安部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是对全县各办案部门在缉毒破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缉毒执法工作综合成效奖,对本年度缉毒执法工作考评排名全县前三名的公安实战部门,由县公安局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第1名奖励1万元,第2名奖励8千元,第3名奖励5千元。
第四条 设立侦破毒品案件奖,对本年度侦破毒品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每查处一家涉毒娱乐场所,并对场所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奖励3千元;
2、每侦破一起获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1千元;
3、每侦破一起数获毒品10克(含)以上,5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2千元;
4、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50克(含)以上、10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3千元;
5、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100克(含)以上、50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5千元;
6、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500克(含)以上、1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1万元;
7、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1千克(含)以上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2万元,并以1千克为基数,缴获量每增加1千克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8、每侦破一起涉案3人以上5人以下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5000元。
9、每侦破一起涉案5人以上10人以下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1万元。
10、每侦破一起涉案10人以上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2万元。
第五条 设立侦破毒品目标案件奖,对侦破公安部、省公安厅确立的毒品目标案件的办案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侦破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10人以上或毁犯罪网络层级3级(含3级)以上5级以下,给予4万元奖励;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20人以上或毁犯罪网络层级5级(含5级)以上,给予8万元奖励;
侦破公安部毒品目案件,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15人以上或推毁犯罪网络层级5级(含5级)以上7级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30人以上或推毁犯罪网络层级7级(含7级)以上,给予15万元奖励。
此项奖励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获选公安部毒品精品案件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获选公安部毒品优秀案件的,再给予奖励2万元,获选省公安厅毒品精品件的,再给予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以获选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全县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根据侦破毒品案件情况,提出奖励意见,送县公安局警保室、考核办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批,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使破毒品案件奖励每季度一次,综合奖项每年度一次。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奖励经费由财政据实拨付到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予以奖励。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办案单位当年所获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凡挪用、截留、克扣办案单位毒品案件奖励经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交通、林业、邮政、物流等部门协助破获的毒品案件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不含永州市公安局根据《永州市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对各办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