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0-1897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我县春运工作的通告
XTDR-2020-00001
新政函〔2020〕2号
为维护我县交通运输秩序,切实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县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广大运输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合理安排班次,杜绝违章行为,切实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二、汽车客运站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规定,严格落实车辆出站检查制度,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三品”检查工作;各渡口要严格执行渡船签字单发航制度,杜绝客运船舶超员超载,确保源头监管效果。
三、凡参加春运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的技术规定要求,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确保正班正点。加班、包车运输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承包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
四、参加春运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中长途客运车辆要按要求配足驾驶员,并严格执行操作要求,禁止超速、疲劳驾驶。
五、广大旅客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乘坐超载的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的车辆,不携带“三品”乘车,共同维护行车安全。
六、县春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和车站、渡口及周边地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治安维护、客运市场整顿、超限超载治理、卫生防疫、电力、通讯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交通秩序维护,确保辖区春运期间平安、有序。
七、为方便广大群众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设立县春运投诉监督电话,县春运办监督电话:0746-4712275,物价主管部门运价投诉电话:12358。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十不准”的通告
XTDR-2020-00002
新政函〔2020〕11号
为维护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确保清明期间的社会安宁,防止引发民间纠纷、群体性冲突事件和山林火灾事故,现将清明期间“十不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准联姓、联族、联村敲锣打鼓进行祭扫活动。
二、不准摊钱、摊粮、摊物聚众吃清明酒和酗酒闹事。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聚集、不聚餐,勤洗手,出门戴口罩,房间常通风。县外返新入新人员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村或社区,服从当地防疫人员管理。
三、不准挖坟抛棺、以坟占山争地或在已平毁的墓地上重新垒坟、竖碑。
四、不准乘扫墓之机毁坏农作物和乱砍滥伐林木。
五、不准因祭扫活动引发山林火灾和民间纠纷。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有争议的山、林、田、土、水、路等现状,挑起事端,引发纠纷。
七、不准以任何形式妨碍、堵塞道路交通,破坏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农业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
八、不准借清明祭扫进行封建迷信、邪教传播等活动。
九、不准以扫墓为名寻衅滋事,进行敲诈勒索和打、砸、抢、抄等违法活动。
十、不准非法制造、购置、租借、运输和使用枪炮、火药等危爆物品和管制刀具,危害人身安全。
以上规定,望全县公民认真遵照执行。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XTDR-2020-00003
新政函〔2020〕13号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原发包人应当依法收回发包的耕地。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转租、入股等耕地流转方式,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实行托管经营。
二、明确治理主体责任
各乡镇、村要担负起治理耕地抛荒工作的主体责任。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是耕地的发包方,是管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作为耕地抛荒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是监管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各责任人对辖区内管护耕地要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一年以上撂荒耕地的村民发出警示牌,对两年以上抛荒耕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并组织恢复耕种。
三、加强政策性补贴管理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政策性补贴监管,规范补贴发放操作流程,认真核查种植面积,做到精准发放。稻谷补贴按照“谁种粮,补贴谁”的原则进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直接发放给实际的管护耕种人,对耕地抛荒的农户,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管护好耕地,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的作物,不得在耕地上以农业开发和大棚房等名义建设占用耕地的违规违法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责令其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砍青扫障工作的
通 告
XTDR-2020-00004
新政函〔2020〕16号
为确保我县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安全,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砍青扫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500千伏为15米(交流)。(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前已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国网新田县供电公司将对线路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予以砍伐、修剪,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对新建、扩建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督促其所有人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若建(构)筑物所有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新田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砍青扫障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抽调专门力量,全力配合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将电力线路保护相关要求传达到村(社区)以及相关企业,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周边违法违规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堆放物品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政府重视、群众支持、各方参与、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四、电力线路沿线周边群众要大力支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对阻挠电力部门开展电力线路维护、检修施工、排除安全隐患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XTDR-2020-01001
新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新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湘政办发〔2019〕23号) 和《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责任分工
(一)落实执法公示责任。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依法及时规范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教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2020 年2月底前完成)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2020年2月底前完成)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以实际定试点。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公场所,首先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试点。根据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一批行政执法单位作为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出台配套的制度,明确音像记录范围、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储存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以抽查促完善。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抽查,着重查看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案卷档案、信息调阅台账等相关资料,抽查结果应用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法治建设督察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3.以典型树先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示范单位评选工作,从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案卷归档等方面综合评比,评选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用语文明、决定说理充分、法律适用精准、案卷管理完备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全县行政执法案卷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作用,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化。(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2020年 3月底前完成)
(三)落实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其法制审核人员后一个月内,将法制审核人员信息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探索建立健全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充分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解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县司法局、县委编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20年3月底前完成。)
2.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本部门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法制审核机构必须严格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是否合法、充分、适当。(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3.明确法制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并将有关制度程序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明确法制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四)落实信息化建设责任。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可以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的法治新田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全省统一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县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要依托智慧新田信息系统完善全县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我县“一件事一次办”“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信息,实现横向统筹。(县司法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20年6月底前)
2.推进信息共享。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建立健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全县要加快推进跨县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3.强化智能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积极配合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2 月)。制订全县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将“三项制度”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宣传、部署、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制定符合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方案;组织“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3月—5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责任分工、时间节点,集中力量推动我县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和持续推进阶段(2020年6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三项制度”各项要求,形成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告,报县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并做好各项迎检工作。要把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常态化,持续推进“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我县成立由县长担任召集人的新田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经费保障。为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保障该项工作的配套经费投入落到实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及抚恤等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成果运用。县直有关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2020年法治建设督察、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年度绩效的重点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20年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其制定的“三项制度”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务求层层压实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附件:新田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新田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秦山成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召集人:唐红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郑水龙 县委组织部常务
副部长
赵贵芬县政府办副主任骆桐雄 县委编办主任
朱永林 县发改局局长
龙逸敏 县司法局局长
史钦平 县财政局局长
唐述根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小权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邓光鹏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XTDR-2020-01002
新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布局,开展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二)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5)《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8)《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湘环函〔2016〕196号);
(9)《新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及适养区。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定从严原则
同一区域属于不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时,则按照要求较严者(禁养区严于限养区、限养区严于适养区)作为该区域的畜禽规模养殖划定类型。
四、划定类型
本方案将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造成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致使畜禽养殖者经济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规模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扩建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在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的范围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及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结合新田县实际情况,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规划富锶矿泉水拟开发点保护区,具体情况详见表1。(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表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地名 |
取水点 |
水源形式 |
水源保护区范围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
大坪塘村 |
大冲河流 |
地表水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大凤头村 |
新田河 |
地表水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秀岭水村 |
大岭上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留家田村 |
石头岭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老屋村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龙元茂 |
贺家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枧头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豪山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彭梓城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上富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下富 |
地下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新塘铺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砠湾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平乐脚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唐家 |
地下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洞心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尹家 |
地下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大山铺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 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永桂城村 |
山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千马坪 |
山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龙泉镇米田寺村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陈晚 |
立新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徐家 |
立新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大坪 |
立新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陈维新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云砠下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下塘窝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骆铭孙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骆伯二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李进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陈继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和平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徐家铺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六合圩村猴婆岭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冷水井村 |
香花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李家湾村朝上洞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中山社区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双胜社区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朝阳社区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双碧社区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新华社区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秀峰社区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潭田村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源头村 |
源头拱桥头河边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100-3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观音坪村 |
金陵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毛里坪村 |
本村泉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桑 梓 村 |
本村泉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青 龙 村 |
本村泉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五柳塘村 |
乌龟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石林岗村 |
羊四井、双合水库、狼头窝 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塘家铺村 |
皮口岩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茂家村 |
滚山水库、老鸦塘山塘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罗溪村 |
长冲坝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
山田村 |
大肥塘井、横头岭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
白云山村 |
坦岩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
古牛岗村 |
古牛岗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
梅溪村 |
枫树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丰美塘村 |
半塘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
天头坪村大岭山塘 |
山塘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石坠村 |
客石头井、南头岭水库 |
地下水、地表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小坪塘村 |
猪斗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杨柳塘村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大凤村 |
村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曹家窝新坝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塘坪大波洞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高峰 |
廖家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长冲 |
长冲水库后背岭井 |
地表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三井乡集中供水厂 |
大坝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马鞍塘村 |
石岩砠、社山塘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五通庙 |
上春洞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老夏荣 |
桉树塘自来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乐塘 |
刀疤岩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李郁 |
团结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新夏荣 |
上山塘地下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山口洞 |
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乐大晚 |
鹅井或立新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张家湾 |
鹅井或立新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田头 |
立新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龙眼头 |
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水车洞 |
凉亭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塘罗 |
大井坝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石羊工业园自来水工程 |
三塘背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沙田 |
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廖宅晚 |
鸡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坪山 |
鹅井或鸡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史家 |
鸡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石羊居委会 |
鸡井、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宋家居委会 |
鸡井、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地头居委会 |
鸡井、鹅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佃湾 |
河边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心安 |
河边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龙会寺 |
河边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三占塘村 |
火里塘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知市坪圩镇集中供水工程山下经济场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石溪村 |
小溪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黄家舍村 |
大洞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冷水塘集中供水工程 |
合群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大山仁村老学校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龙井塘村 |
吊石山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骥村镇肥源村 |
肥源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骥村镇贺家村 |
平湖水库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门楼下乡长田村 |
两江口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新隆水厂 |
新田河 |
地表水 |
取水口上游1000m和下游100m范围内与河岸水平距离50 m的陆域 |
新圩水厂 |
石羊河 |
地表水 |
取水口上游1000m和下游100m范围内与河岸水平距离50 m的陆域 |
金盆圩集中供水工程 |
陈晚村川岩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定家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尼龙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邝家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枧头镇集中供水工程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盘家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新屋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新上凤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原毛里乡水厂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原冷水井水厂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规划富锶矿泉水拟开发点 |
|||
大历县村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高阳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白云山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曾家岭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三占塘村 |
水井 |
地下水 |
生产井外围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另以三占塘矿泉水所在小流域边界为界限,南起三将军村,北至刘家田以北,西起道塘村,东至方光岭、沙云下的范围内,以及北部上游补给区。 |
道塘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大龄脚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老大窝岭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李家北130米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野乐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樟树下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侯桥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龙会谭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黄土园村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道塘西南1000米 |
泉水 |
地表水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
乡下村东北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塘伏坊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枇杷窝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长溪岭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石鼓风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晒鱼坪北东100米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杨家湾村 |
水井 |
地下水 |
以取水口(水井)为中心,半径50-1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
水库:全县小(I)型以上水库设计洪水位以外水平延伸500米以内的陆域。
一级水功能区保护区:新田河金陵~门楼下保护区沿岸纵深500米以内的陆域。新田河金陵~门楼下保护区起于金陵镇千马坪村,止于门楼下乡六谷沅,全长5.3km。
表2 水库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水库名称 |
总库容 |
水库所在流域 |
水库坝址所在地 |
坝高 |
|
一 |
中型水库(5座) |
|
|
|
|
|
1 |
金 陵 |
4928 |
长江流域 |
龙泉镇米田寺村 |
45 |
|
2 |
肥 源 |
1560 |
长江流域 |
骥村镇肥源村 |
42.7 |
|
3 |
立 新 |
1304 |
长江流域 |
石羊镇田头村 |
23.4 |
|
4 |
杨家洞 |
1268 |
长江流域 |
枧头镇豪山村 |
25.3 |
|
5 |
两江口 |
1291.8 |
长江流域 |
门楼下乡长田村 |
55 |
|
二 |
小Ⅰ型水库(13座) |
|
|
|
|
|
1 |
塘 下 |
342.8 |
新田河 |
龙泉镇周家洞村 |
13.5 |
|
2 |
团 结 |
291.4 |
新田河 |
龙泉镇龙珠湾村 |
22.5 |
|
3 |
水浸窝 |
199 |
新田河 |
龙泉镇刘家桥村 |
4 |
|
4 |
平 湖 |
134.6 |
新田河 |
骥村镇贺家村 |
4 |
|
5 |
罗家厂 |
184.7 |
新田河 |
三井镇石林岗村 |
22.5 |
|
6 |
野牛山 |
164.4 |
新田河 |
三井镇石林岗村 |
16.4 |
|
7 |
大 坝 |
317.6 |
新田河 |
三井镇山下村 |
22 |
|
8 |
友 谊 |
232 |
新田河 |
枧头镇砠湾村 |
22.5 |
|
9 |
赵 家 |
303.7 |
新田河 |
金盆镇赵家村 |
16.5 |
|
10 |
东 岭 |
349.5 |
新田河 |
金盆镇李千二村 |
22 |
|
11 |
新亭岭 |
181.8 |
新田河 |
新圩镇秀岗村 |
18 |
|
12 |
山田湾 |
124.4 |
新田河 |
新隆镇山田湾村 |
14.5 |
|
13 |
下 圩 |
127.1 |
新田河 |
大坪塘镇下圩村 |
12.5 |
(3)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新田河省级湿地公园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核心区。
表3 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名称 |
情况简介 |
1 |
湖南新田县新田河省级湿地公园 |
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12° 6'
53"~112°22' 27",北纬 25°47' |
2 |
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
湖南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城郊范围内,福音山景区是森林公园的主体景区,距县城6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0′48″~112°18′44″,北纬25°57′26″~26°5′28″;南国武当山景区位于主景区以南15公里处,石羊镇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2′1″~112°12′3″,北纬25°42′3″~25°42′4″;皇宫洞景区位于主景区以西3公里,骥村镇黄公塘村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2°6′2″,北纬25°54′4″,溶洞为西北走向,全长6公里。新田县福音山森林公园属阳明山脉,2012年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公园入口位于县城东北5公里处。公园内山峰绵延,峡谷密布,其中奇峰50余座,峡谷80处、流泉上千,境内最高海拨800米,最高峰双巴岭两山并列,形似姐妹,风情万种。园内有大面积的原始森林。 |
3 |
龙家大院 |
从新田县城往西,沿省道S323前行16公里,至枧头镇龙元茂村,向右蜿蜒直上大冠岭约3公里,在两山之间,树木掩隐之下,隐约横出一座错落有致、青砖黛瓦的古村落。因全村为龙姓,故称为龙家大院。龙家大院坐西南朝东北,处于山冲之中。古村后高前低,左拥龙山,右抱虎岭,于精巧中见大气。 |
4 |
孝文化公园 |
孝文化公园的总体布局以两轴、一环、一带为骨架。“两轴”即至 孝轴和至善轴。至孝轴为东西向,宽12米、长438米;至善轴为南北向,宽10米、长263米。至孝轴和至善轴均为大理石铺装道路,两条轴线支撑起孝文化公园的空间架构。“一环”即沿公园四周环绕游园主路,串联各个景点。“一带”即滨水风光带,串联滨水景观带。公园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 |
5 |
武当山 |
新田武当山又名南国武当山,位于新田县石羊镇境内,为别于湖北武当山而称其为南国武当山。南国武当山碑刻证明,武当山之名自宋代已有,其宗教历史渊源有可能早于湖北武当山。 |
6 |
湖南新田秀峰岭县级自然保护区 |
位于县城东北部,地理座标为东径112°14′43”~112°17′55”,北纬25°57′30”~20°01′32”,北靠阳明山系。南北长7.4公里,东西宽6.4公里,总面积5万亩,划入公益林面积29100亩。林业用地27883亩,其中天然林18124亩,人工林9759亩,退耕还林、恢复植被面积4140亩,湿地面积3209亩。 |
7 |
青云公园 |
位于新田河上游东岸,距县城南部1公里。1996年12月筹建。1997年,以青云塔为中心,征地516亩,加上原有土地42亩,共558亩,种植国外松10万株,另在各景点种植少量的樟树、柏树、桂花、天竺桂、银杏等观赏林。 |
8 |
谈文溪村 |
新田县南部,全村皆为郑姓,据碑刻载:“余族坊名谈文喜,自明初之际始祖富公由深圳坊卜迁于兹地”,至今有600多年的历史。 |
9 |
新田文庙 |
属全省重点保护的八处文庙之一,建于明崇祯十二年(1639),整体建 筑呈椭圆形,面积2407.3平方米,建筑格局分为四进。保存在新田县文庙内的平定准葛尔碑,是仅次于承德避暑山庄的最大的平定准葛尔碑刻。 |
10 |
大观古堡 |
呈两个相对独立,实际互为犄角、遥相呼应的两大古堡群:以该县毛里乡大冠岭山顶上的大冠堡为中心,周边5公里范围按东北西南分布着大冠堡、新宅岭堡、大利堡、百万城堡、龙形堡和龙秀堡等;以南国武当山为中心,散布着龙潭堡、牯牛岗堡、白米寨堡、石古寨堡和飞龙堡等。各堡与中心堡举目可及,呈众星拱月之势,并一一藏身于高山深处,四周动态一览无余,林木长年茂盛,水源丰沛,便于隐蔽。 |
11 |
玉峰寺 |
玉峰寺位于新田县龙泉镇境内的玉峰山下,前身为朝隔庵,始建于宋朝景定年间(公元1224年 |
(4)城镇居民、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300米区域和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及外围300米区域。
表4 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基本情况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1 |
龙泉镇 |
中山社区、新华社区、朝阳社区、双碧社区、双胜社区、秀峰社区、毛里坪居委会等社区及居委会部分用地 |
2 |
金陵镇 |
金陵圩居委会、永桂城居委会、鳌头居委会、下户居委会等居民委员会部分用地 |
3 |
骥村镇 |
骥村居委会、胡家居委会、李家山居委会、三和居委会等居民委员会部分用地 |
4 |
枧头镇 |
十字居委会、枧头居委会、三元头居委会、龙元茂居委会、老夏荣居委会部分用地 |
5 |
新圩镇 |
新圩居委会、蒋家居委会、山水塘居委会、高山居委会部分用地 |
6 |
石羊镇 |
石羊居委会、地头居委会、宋家居委会部分用地 |
8 |
新隆镇 |
龙会寺居委会部分用地 |
7 |
三井镇 |
三井居委会、茂家居委会的部分用地 |
9 |
大坪塘 |
大坪塘居委会、知市坪居委会的部分用地 |
10 |
陶岭镇 |
陶市居委会的部分用地 |
11 |
金盆镇 |
陈晚居委会的部分用地 |
12 |
门楼下瑶族乡 |
门楼下村的部分用地 |
(5)国家级、省市县级公益林区。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表5 重点部分禁养区列表
禁养区编号 |
面积(公顷) |
禁养区划定依据 |
禁养区1 |
24124.87 |
位于新田河金陵~门楼下一级水功能区保护区、福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新田河省级湿地公园、金陵水库、秀峰岭县级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 |
657.11 |
位于骥村镇骥村居委会、胡家居委会、李家山居委会等居民委员会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3 |
2043.38 |
位于塘下水库、平湖水库、骥村镇三和居委会等居民委员会用地、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 |
禁养区4 |
377.71 |
位于主要交通干线交汇处、富硒矿泉水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5 |
4203.58 |
位于龙泉镇中山社区、新华社区、朝阳社区、双碧社区、双胜社区、秀峰社区、毛里坪居委会等社区及居委会部分用地、孝文化公园、新田文庙、玉峰寺等风景名胜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6 |
60.9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禁养区7 |
94.57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禁养区8 |
26.76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禁养区9 |
499.8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富硒矿泉水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0 |
12.28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禁养区11 |
105.57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禁养区12 |
376.62 |
位于野牛山水库、罗家厂水库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3 |
552.87 |
位于大坪塘镇大坪塘居委会、知市坪居委会的部分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4 |
291.51 |
位于下圩水库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5 |
1968.5 |
位于团结水库、杨家洞水库、龙家大院、大观古堡、生态保护红线、枧头镇枧头居委会、龙元茂居委会、三元头居委会部分用地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6 |
106.73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富硒矿泉水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7 |
1362.11 |
位于新圩镇新圩居委会、蒋家居委会、山水塘居委会、高山居委会部分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8 |
315.29 |
位于大坝水库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19 |
363.66 |
位于谈文溪村风景名胜用地、三井镇三井居委会、茂家居委会部分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0 |
357.94 |
位于友谊水库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1 |
661.48 |
位于新隆镇龙会寺居委会部分用地、富硒矿泉水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2 |
130.49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富硒矿泉水等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3 |
508.03 |
位于枧头镇十字居委会、老夏荣居委会部分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4 |
887.87 |
位于石羊镇石羊居委会、地头居委会、宋家居委会部分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5 |
313.25 |
位于新亭岭水库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6 |
322.22 |
位于陶岭镇陶市居委会的部分用地 |
禁养区27 |
202.39 |
位于山田湾水库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8 |
186.48 |
位于富硒矿泉水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29 |
240.66 |
位于东岭水库用地保护范围内 |
禁养区30 |
20.18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禁养区31 |
651.89 |
位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 |
禁养区32 |
968.21 |
位于立新水库、金盆镇陈晚居委会部分用地等范围内 |
禁养区33 |
152.66 |
位于赵家水库、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 |
禁养区34 |
214.29 |
位于陶岭镇李家社区居委会的部分用地 |
(二)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及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饮用水源保护区:金陵水库限养区边界沿金陵水库大坝东侧,经米田寺村、张家塘、斑鸡塘至金陵圩约5.5千米。沿大坝西侧经刘家、鹅婆冲、甘沅、下兰冲、大坪山、茶元脚、山林岗村、永桂城至金陵圩约10千米。新隆新田河按水域一级保护区长度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宽度为沿岸纵深至路肩,以及一级陆域保护区向外延伸至路肩。陆域保护面积为1.34 km2。其他饮用水源禁养区外延500米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全县小(一)型以上水库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宁远河新田保留区、茶陵河新田保留区、大成河新田保留区、新田河门楼下~金陵保留区、新田河金陵~龙泉保留区、日西河门楼下~骥村保留区、肥源河骥村镇瓜里源~肥源村保留区、肥源河骥村镇肥源水库大坝~胡家村保留区、大圩圹大坪塘保留区、大圩圹大坪塘~新圩保留区、油麻岭枧头保留区、油麻岭三井~新圩保留区、石羊河石羊保留区、石羊河石羊~新圩保留区、云砠下金盆保留区、云砠下金盆~石羊保留区等保留区沿岸纵深500米以内的陆域;天然河流利用区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宁远河新田保留区:起于骥村镇上庄,止于龙泉镇六合圩,全长2.1km。
茶陵河新田保留区:起于门楼下乡江家沅,止于门楼下乡坳背村,全长10.8km。
大成河新田保留区:起于陶岭镇平峰村,止于新隆镇心安村,全长9.3km。
新田河门楼下~金陵保留区:起于两江口水库大坝,止于金陵镇下兰冲,全长6.1 km。
新田河金陵~龙泉保留区:起于金陵水库大坝,止于龙泉镇挂兰村,全长6.9km。
日西河门楼下~骥村保留区:起于门楼下乡舍子沅村,止于骥村镇黄栗山,全长18.3km。
肥源河骥村镇瓜里源~肥源村保留区:起于骥村镇瓜里源,止于骥村镇肥源村,河长6.3km。
肥源河骥村镇肥源水库大坝~胡家村保留区:起于肥源水库大坝,止于骥村镇胡家村,河长4.1km。
大圩圹大坪塘保留区:起于大坪塘镇社背岭,止于大坪塘镇大风洞,河长6.8km。
大圩圹大坪塘~新圩保留区:起于大坪塘镇中心小学,止于新圩镇车田,河长8.0km。
油麻岭枧头保留区:起于杨家洞水库大坝,止枧头镇山溪村,河长7.3km。
油麻岭三井~新圩保留区:起于大坝水库大坝,止新圩镇道塘,河长10.4km。
石羊河石羊保留区:起于石羊镇牛栏湾,止石羊镇沙田村,河长5.3km。
石羊河石羊~新圩保留区:起于石羊镇田心村,止于新圩镇兰溪村,河长3.5km。
云砠下金盆保留区:起于金盆镇李进村,止于金盆镇李仟二村,河长4.5km。
云砠下金盆~石羊保留区:起于金盆镇云砠下,止于石羊镇文明村,河长7.4km。
(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 。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限养区。京珠复线新田连接线两侧外延300米以内;省道S323、S282、S285、S324、S228两侧外延300米以内;城区到乡镇的交通干道两侧外延300米以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养区域,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三)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及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区域的为适养区。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执行标准
统一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各养殖场履行环保义务。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搬迁并完全消除遗留环境污染。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养殖场,督导限养区内的已有养殖场配套畜禽粪便治理设施。适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根据新田县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在完成整改等措施后均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位于划定的适养区和限养区的规模养殖场,需进行相应污染治理措施整改的,验收标准按原环评及批复,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程序
(1)前期报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养殖场进行报备通知。报备内容应包括养殖地点、养殖类型与最大规模、现有环保设施与当前养殖粪污处理方式。
(2)政策通知
在本划分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3)摸底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完成全面摸底清查,对未进行报备、未据实报备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期改正或处罚通知。
(4)方案执行
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关停或限期搬迁通知,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养区管理通知,对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
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关停或搬迁方案与时间表、遗留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批复、不在原址扩大养殖规模的承诺书;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批复。
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应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如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批复,建设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污染治理措施缺失或具有较大缺陷的,应立即按照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或山林面积、粪污浇灌方式与浇灌量。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主动接受环境监察单位的监管。
适养区内拟新建或改扩建、迁建的规模化养殖场须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后才能够合法进行建设,在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才能够正式运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三区”规划方案制定、修订。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规划实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畜牧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农业、畜牧水产、国土、环保、发改、财政、水利、林业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的工作班子,负责本乡镇“三区”划分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落实方案,严格执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及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大力推广“猪--沼--菜/果”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附图
本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要素划定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详见《湖南省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三区”划定图》。
九、附则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以划定方案及《湖南省新田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三区”划定图》相结合为准。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XTDR-2020-01004
新政办发〔2020〕7号
各相关单位:
《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获得的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以及房屋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本县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预售资金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预售资金管理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则上对应申请一个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在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三)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四)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八条预售人和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银联 POS机,以方便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
承购人凭银行缴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
承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第九条 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专用帐户的,应告知预售监管部门。预售监管部门应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帐户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拨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上月资金收支情况报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监管银行核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监管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等;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由监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
第十一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采购合同;
(二)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和用款证明。
预售人在未违背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一笔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的使用未违背《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条款的,可以提取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监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和专用付款凭证,监管银行应当及时核对专用付款凭证,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复核后二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
(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监管专用账户作为预售资金到账账户的;
(五)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六)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七)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八)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
(九)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份拨付证明只能签开一张与之记载事项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证明签开多张支票。监管银行应当按拨付证明准予拨付的金额,复核后即时拨付。
第十三条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资金使用节点和规定的额度申请使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一半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工程进度达到2/3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6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75%;单栋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0%;小区综合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后,预售人方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并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专用账户内款项、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新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
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县境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收支、使用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新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实行“一栋一监管银行、一栋一监管账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预售方案和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
(四)工程预算书。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前,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撤销。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的预售范围,到新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通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第七条 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后,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必须在10日内如数存入该栋对应的预售款专用账户,超过10日没有如数存入,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栋自动锁盘,停止网签。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报来的备案申请,核实认购房款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的全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再进行网上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或者开发商未按规定存入监管账户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和按揭登记手续。
预购人退房的,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和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签具退款意见后,方可从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退款。
第八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贷款时,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直接将该贷款划入监管银行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手续后,如对应按揭款不能及时如数存入监管账户,那么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栋自动锁盘,停止网签。
第十条 本文所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款项,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不得挪作他用;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一般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于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开支,如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等。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的使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报预售款使用申请;
(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
(1)审查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申请工程建设费用的,须持施工合同;申请材料、设备款的,须持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申请税款的,须持税务征缴证明;申请支付工资,管理费用和确系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的,须持相应的文本依据;申请还贷的,须持银行贷款合同,等等);
(2)需要到现场查勘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勘;
(3)经审查同意使用商品房重点监管预售款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络审批程序,不同意使用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预售款重点监管审批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管银行根据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送的电子指令将核准使用的资金拨付给收款单位,并将拨付款信息及时反馈至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审查前一笔款项使用情况,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应书面责令其纠正;未及时纠正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申请;情况严重的,停止该楼栋乃至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不予核准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款项使用申请:
(一)用款申请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的;
(三)前一笔款项用途不明或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
(四)预售款未及时、足额存入约定监管账户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和《新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资金使用节点规定的额度申请使用: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一半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
(二)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二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65%;
(三)单栋建筑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75%;
(四)单栋建筑竣工验收后至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0%;
(五)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后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5%;
(六)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十五条 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开发企业出具《撤销监管通知书》。开发企业持《撤销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存、使用预售款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预售款拨付和网签。
第十七条 未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查批准,监管银行擅自划转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或未按规定将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暂停与该银行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将违约情况抄告银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监管预售款工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新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