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储备粮的改革、管理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紧扣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新任务,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提升国家安全能力为目标,着力深化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粮食储备保障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于2021年2月新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市人民政府在涉粮问题专项巡察以后,也分别修订出台了新的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参照作出相应调整。我县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的《新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安全储粮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衔接现行政策,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新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有八个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定义,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明确了县发展和改革(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及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
二是计划,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三是储存,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6项条件、承储企业应当遵守的8项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进行的6项行为等内容。
四是动用,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及动用方案的内容,方案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情形及动用县级储备粮遵循的原则。
五是财务管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和价差亏损等相关费用的补贴标准。
六是监督检查,明确了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七是法律责任,明确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内容;明确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后承担的责任内容;明确了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应承担的责任内容。
八是附则,明确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修改的地方
1.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量占本级储备规模30%左右。主要依据:一是省粮安考核有要求;二是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条有规定。
2.县级储备粮优质稻实行1年1轮。主要依据: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都有规定。
3.县级储备粮相关补贴标准,优质稻保管、轮换费用参照普通稻原标准执行,均为120元/吨。主要依据:一是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具体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粮储)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县发改局本着保障县粮油购销公司正常运转的目的,经过测算,按这一补贴标准,补贴费用能维持公司基本运转。
4.县级储备粮损耗取消原来的最高2.05%限额,改为参照《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原粮自然损耗储存6个月内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不超过0.2%。水份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5.参照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增加了食用植物油和成品粮储备补贴标准(我县目前还未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