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2828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禁火令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4-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函〔2024〕58号 |
XTDR-2024-00003
新政函〔2024〕58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8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中,每年春节前后15天的一个月时段内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清明前20天后10天的一个月时段内为清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行为
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2.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3.烧蜂窝、熏蛇鼠、烧山狩猎;
4.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生产性用火;
5.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管护)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监护人要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管理,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六、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并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七、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及举报电话:0746-4752010或4713119。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