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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3-28190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
统一登记号: XTDR-2023-0101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新政办发〔2023〕17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3-12-30 11:10
  • 来源: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XTDR-2023-01013

新政办发〔202317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各单位:

《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    


新田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Ⅰ级应急响应

     4.5应急终止

   5.恢复和重建

     5.1评估和总结

     5.2应急经费和清算

     5.3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粮食应急储备

     6.2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信息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奖惩与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有效监测和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3.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4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新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永州市农业发展银行新田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情监测预测,粮情监测的主要品种为大米、面粉、食用油等;负责收集掌握县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指挥部和县政府提出预警意见;组织粮食经营主体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提出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全县粮食市场开展价格监测,收集掌握粮食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县粮食应急的预警和处置,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统计缺粮人口、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在粮食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救灾粮发放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粮食调运运力和道路的保通保畅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安排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所产生的粮食价差及有关费用补贴,并监督使用。

县农发行负责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及时提供粮食采购所需资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粮食加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侵权、非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工及流通环节掺杂使假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及品种建议、联系种子的供应,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县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商务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商务局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两级:Ⅱ级(乡镇级)和Ⅰ级(县级)。

4.1.1Ⅱ级(乡镇级):在一个乡镇(街道)较大范围内或乡镇(街道)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按照乡镇(街道)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Ⅰ级(县级):整个县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相关乡镇(街道)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Ⅱ级(乡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Ⅰ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3Ⅱ级(乡镇级)响应

4.3.1出现Ⅱ级(乡镇级)应急状态时,由相关乡镇(街道)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由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乡镇级)响应。

4.3.2Ⅱ级(乡镇级)响应启动后,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

4.4Ⅰ级(县级)响应

4.4.1出现Ⅰ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Ⅰ级(县级)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1.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性动用县级储备粮(折合原粮)3000吨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按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4.4.1.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4.1.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4.1.4其他配套措施

4.4.2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4.2.1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4.2.2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县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4.4.2.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市级储备粮。必要时,再按程序报批,动用省级及中央储备粮。

4.4.2.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5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调整工作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恢复和重建

5.1评估总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清算并收回。

5.3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县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入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储备库存,优化各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储备粮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建立县级储备粮体系,不断优化县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6.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选择扶持一批骨干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动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或运输个体户,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6.3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增加投入加强县城所在地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5信息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7.1奖惩与责任

7.1.1对有下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在应急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应急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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