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2653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3-01008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办发〔2023〕12号 |
XTDR-2023-01008
新政办发〔2023〕12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各单
位:
《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具体如下:
1.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2.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3.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4.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5.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旅广体、教育、交通、水利、卫健、国有企业、其他项目实施单位、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发改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批准(核准)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计划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复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结论送审稿后第一时间报送审计机关。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抽查方式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后,及时汇总项目清单,每10天定期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或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复核,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复核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完整的项目工程资料。
财政部门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应当在竣工结算评审结论下达前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审计机关审核,并根据审计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出具财政评审结论。
财政部门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审计机关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复核意见出具财政评审结论。
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且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复核意见将处理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2.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3.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4.工程造价情况;
5.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6.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技术成果及其收取费用情况;
8.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效益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1.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2.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3.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咨询、代理等情况;
4.招标投标的管理情况;
5.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6.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7.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8.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9.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准确性和支付情况;
10.税费的缴纳情况;
11.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1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13.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14.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重点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跟踪审计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招投标、隐蔽工程、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2.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3.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