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2384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新田县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3—01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办发〔2023〕1号 |
XTDR—2023—01001
新政办发〔2023〕1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新田县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县文化、生态、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新田县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全力打造“休闲康养探秘胜地”,根据《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旅游资源统筹管理。成立新田县建设“休闲康养探秘胜地”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新田县旅游发展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对全县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全县重大文旅项目库,评估并具体实施全县核心旅游资源及重大文旅项目的开发。领导小组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强化规划协同,在县城建设、乡村振兴、生态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前期规划中,需充分征求文旅部门意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会资本参与全县文旅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不含设备投入,以建安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的1%—3%给予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项目销售收入的1%给予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第4—6年,由县财政按项目销售收入的0.7%给予扶持。对社会资本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可优先申请纳入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入驻新田(在新田汇总缴税)的网络直播、传媒娱乐等企业和网红工作室,营业期的前三年由县财政分别按其营业收入的3%、 2.7%、2.4%给予扶持;后续年份按其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深化景区运营机制改革。盘活、做大凌云旅投公司,由其作为平台整合全县旅游资源,推动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鼓励引进国际品牌企业、大型央企省企和知名文旅企业落户新田县并参与景区运营。引进的市场主体对县内国有3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市场运营、策划景区文旅活动、做活景区业态和服务、建设平安景区,年度被评为市级平安景区的,由县财政奖励创建主体5万元。〔责任单位:青云集团、县财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商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文旅品牌创建营销。围绕“千年打卡地·此处是潇湘”的总体品牌,全力打造“永州之野·硒锶新田”旅游品牌,形成品牌矩阵,大力支持品牌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市场主体,县政府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创建主体,县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县政府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鼓励开展宣传营销。在主流新媒体平台发布新田文化旅游的正面原创作品,经宣传、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观看次数达到10万次、100万次、1000万次、5000万次的作品,分别奖励原创者500元、3000元、1万元、3万元;对点赞数达到1万次、10万次、50万次、100万次的作品,分别奖励原创者1000元、 5000元、2万元、5万元。同一作品只享受一次奖励。鼓励各类旅游企业积极加入合作联盟,与盟员乡镇开展联动营销、巡回推介、品牌营销等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积极开展文旅节庆活动。大力抓好全县连续性品牌活动,推进“一县一品”建设,突出打造“新田硒锶美食节”活动品牌,使其成为一个省内外知名的文旅节庆活动品牌。争取“十四五”期间主办或承办一次全市旅游发展大会。鼓励社会主体举办2天以上赛事、活动,由社会主体于活动前3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批准,参与活动人数≥10000人、5000人、2000人、1000人的,视活动规模及影响效果分别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以上补助不超过办赛经费的50%。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承办的国家、省、市、县级文旅节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简化演艺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针对不同规模的文艺演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细化相关标准、压缩办理时限,确保“能演尽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大力发展研学旅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在本县规划建设的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同等享受本文件第二条措施优惠条件,并在县内组织的研学活动中优先推荐。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省、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的,由县级财政分别奖励创建主体25万元、10万元、2万元。开展“舂陵学子研学新田”活动,每学期组织全县5万名以上中小学生在新田景区景点开展研学活动。〔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支持发展康养旅游。按照《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标准》,在本县建设的康养旅游基地,同等享受本文件第二条措施优惠条件。组织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康养旅游。对外县来新田入住康养旅游基地、景区内酒店或民宿3天以上的,免费游玩龙家大院等景区。〔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整合开发旅游文创商品。打造“永州之野·硒锶新田”文创公用品牌,统一由凌云旅投公司策划运营,支持新田特色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地方农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纳入品牌范围,统一标识和标价,在全县A级景区、车站及网络平台统一开设“永州之野·硒锶新田”旅游商品店或购物场所示范店。对在省级及以上旅游博览会上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注册的旅游农副产品、旅游文创产品、旅游工艺产品等,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开发主体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扶持旅游行业做大做强。对6人以上组团游玩3个景点且住宿3晚以上的旅行社,享受“引客入永”现有政策。鼓励“新田人游新田、湖南人游新田、两广人(广东、广西)游新田”。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会和公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强化保障措施。县财政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并根据全县财力状况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奖励扶持、景区(景点)创建等工作。引导成立旅游服务协会,组织开展导游、营销、新媒体推广公益培训活动,提升全县旅游从业者素质。强化土地保障,探索推行点状、租赁等多种土地供应模式。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乡村旅游设施可利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布局建设。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加大旅游项目土地调规报批力度,并提供优质服务。对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优先保证用地、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加大等级景区创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公共道路、农业、水利、环保、乡村振兴、电商、物流等基础设施,优先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等级景区创建中优先建设,按相关政策给予项目建设补助和奖励。将文旅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县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乡村振兴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
本着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或补助。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