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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等精神,现将办理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
我县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网报系统关闭时间为10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4年起,我省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办理对象
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属县税务局征税对象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受理单位
新田县残联二楼办公室(新田县龙泉路36-1号,联系电话:15869975618(经本人同意公开),负责人胡芳芳)。
四、办理方式
2026年,根据省残联工作要求,各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
来我会线下办理的用人单位,需自行通过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现场申报,扫描、上传资料,办理流程与线上方式相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指南》请在新田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xt.gov.cn/xt/tzgg/list.shtml)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或新田县年审工作群下载)。
五、办理所需资料
详见附件1。
六、注意事项
1.请相关用人单位尽早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避免后期扎堆申报而导致无法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残疾职工要符合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的基本要求。
3.申报过程中,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社保数据信息,如果系统数据库未能自动核验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残疾职工1-12月份月工资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等)进行扫描、上传。
4.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的信息为准,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审核通过。
5.用人单位系统申报成功后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用人单位查询到系统提示“已审核——通过”后,需点击“完成申报”,待审核部门发送税务部门后,方可自行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前往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查询到“已审核——未通过”的,请根据系统提示尽快上传相关资料,重新提出申报。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安排了残疾职工的,要提供“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生成的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职工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告知注意事项。
8.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会将根据各单位系统申报情况,不定期抽查核实。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附件:1.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理材料清单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8日
附件1
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理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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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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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1月至12月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有公务员编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余残疾人职工,需提供2025年全年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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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1至8级)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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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员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公务员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残疾职工提供有效的证明在编材料。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残疾人不得重复计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工作人员要在审核认定书中注明劳务派遣用工残疾人数。上述内容不明确的,不予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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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主要为医疗、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必须写明险种并有相关部门盖章 注: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来我会线下办理的,需现场将上述1、2、4、5项资料进行扫描、上传至“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
附件2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申报年度: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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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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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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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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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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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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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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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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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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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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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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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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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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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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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职 工 花 名 册 |
姓 名 |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 |
残疾等级 |
月工资 |
社保个人编号 |
残疾人(监护人)联系电话 |
是否劳务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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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