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80016/2025-29146 分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5-02-26
名称: 新田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文号 :    
新田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2025-02-26 10:35
  • 来源: 新田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机构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许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49、61、72、73、74、75、76、77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3条;  
2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确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款  
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5、56条  
4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  
5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6 对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第101号)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5〕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6条。  
7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1条。  
8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9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10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  
11 对政府采购中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7条;  
12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55、58、60、62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2条。  
13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14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  
15 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8、10、11、12、13、14、18、19、20、21、23、24、25、26、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1、33条。  
16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59条  
17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34条;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27条。
 
18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新田县财政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9 对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4条。  
2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第66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  
2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第66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  
2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  
23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24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  
25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业绩考核中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2条  
26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2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8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9条。  
2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30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31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32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  
33 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处罚 新田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25条。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各省市政府
市州政府
县区管理区网站
站群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政务邮箱:xtgovment@126.com

主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0746-476780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标识码:4311280016    湘ICP备10010030号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