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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报告编号 | 核查处置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A2024-03-J361742、A2024-03-J361594 | 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 生香米(大米) | 碎米(小碎米) | 2024年4月2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到湖南省宜章湘粤学校、新田县第一中学两所学校食堂内的“大米(龙珠米)”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两批次被检食品“大米(龙珠米)”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024-03-J361742、No:A2024-03-J361594,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大米(龙珠米)”的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2日,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生香米(大米)”进行了抽样检验。6月24日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了被检食品“生香米(大米)”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0074,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生香米(大米)”的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3日和2024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上述三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产了30包规格为25KG/包的“大米(龙珠米)”,于2024年4月22日以每包102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货值金额3060元,销售金额3060元。2024年4月17日生产了40包规格为25KG/包“大米(龙珠米)”,于2024年4月20日以每包106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货值金额4240元,销售金额4240元。2024年5月8日生产了20包规格为2.5KG/包的“生香米(大米)”于2024年5月11日-25以每包19.9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货值金额398元,销售金额398元。以上各批次大米货值金额共计7698元,销售金额7698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制定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因当事人售出的各批次“大米”已被消费者使用完,导致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也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说明》。2024年6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5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4〕9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捌元整(¥7698.0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捌元整(¥12698.00元)。 |
2 | 2024J0074 | 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 大米(龙珠米) | 大米(龙珠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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