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警示!严禁在零售许可证载明以外的场所经营烟花爆竹
为做好全县安全防范工作,持续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积极开展“三查一曝光”行动,积极推进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对存在隐患进行公开曝光,切实达到“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守好守牢安全防范底线。现将有关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新田县陶岭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以外的场所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 年 2 月 6 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新田县陶岭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店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以外的场所(位于陶岭镇圩上的某超市)经营烟花爆竹。经查实,该店主要负责人郑某某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擅自将烟花爆竹经 营场所搬至某某来超市,在此期间未向应急部门提出申请和告知。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七、《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 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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