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警示!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为做好全县安全防范工作,持续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积极开展“三查一曝光”行动,积极推进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对存在隐患进行公开曝光,切实达到“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守好守牢安全防范底线。现将有关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新田县某液化气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液化气设备案。
2024年1月25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新田县陶岭镇某液化气站存在多处安全隐患的行为:1.使用不在校验期内的安全阀;2.储罐区、充装区使用PVC管,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不符;3.生产区有篮球架、私家车、健身器材。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案例二:新田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案。
2024年1月2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田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安全员肖某某未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1月8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新田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安全员肖某某仍未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1月9日,经依法提交审批,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1月1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气瓶安全员肖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1月12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应当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给予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好,能如实提供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执法人员查清其违法事实,同时当事人已提供《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