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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7·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8-24 11:21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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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2日上午,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由新田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新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7·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某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石羊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前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7.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从业人员有限空间违章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车辆概况

1.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

史某某于2015年底完成新建猪场审批手续并启动建设,2016年1月27日,史元、史养、史军、史国、史某某、史生、史元等7人注册成立湖南省荣昌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史元,史某某为合作社社员之一2016年10月史某某投资100多万元建成标准化温氏合作猪舍1栋,栏舍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设计年出栏生猪2000头,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其中粪污收集池有效容积约为450立方米

2021年6月29日,史某某单独注册成立了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法人代表为史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32928************,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经营地址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1128**********经营范围为:牲猪养殖、果树种植(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026年4月底,史某某将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整体出租给廖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开展生猪养殖。廖某某与史某某的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租赁合同为2年,起始时间为:2026年5月4日至2028年5月4日,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为19万元、押金3万元。第一个年度的租金及押金廖某某已于2026年5月4日足额支付给史某某。史某某与廖某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廖某某负责场内生猪饲养、日常生产运营管理;史某某全权负责粪污处置运维工作,并承担环保检查对接相关责任。事故发生时场内实际存栏生猪1023头。

2.粪污清运作业人员及作业车辆

粪污清运作业人员邓某,男,汉族,44岁,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常住湖南省永州市********,农闲时间承接管道疏通、化粪池及养殖场粪污清运业务。邓某有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档案编号:4311********,有效期限:2020年5月14日至2030年5月14日。

邓某2019年1月31日在广东注册成立了永州通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日在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建筑物清洁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作业车辆,车辆所有人:邓某;车辆车牌为:湘MD****;车辆品牌型号为:虹宇牌HYS516******;车身颜色:黄色;车辆类型: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LEZAD1ED7********;发动机号码:E625J******;车辆注册日期:2025年12月17日;发证日期:2025年12月17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2月;车辆罐体容积约为8-9立方米;车辆档案编号:431177******;初次登记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车辆于2025年12月3日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026年7月9日上午,经中间人介绍,邓某与史某某对接粪污清运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清运单价为220元/车。当日下午邓某按照双方的约定赴史某某的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开展粪污清运作业。邓某未与史某某经营的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签订清运合同,也未签订任何的安全作业协议。

3.养殖场临时作业人员(死者)

姓名:李某某,男,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李某某平时在村里打零工,2026年7月9日上午,史某某到李某某家中,口头约定聘请李某某协助粪污清运人员邓某处理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粪污清运事宜,具体内容为:安排李某某前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镇********吴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镇********)处拿粪污抽水泵遥控钥匙,协助粪污清运司机邓某前往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清运粪污,并做好粪污清运车次登记。史某某与李某某未签订劳务合同,未签订任何安全作业协议。史某某也未给李某某购买意外保险。

(二)养殖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粪污贮存池旁悬挂了畜禽液体粪污贮存池安全生产宣传栏,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牌。但经调查核实,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诸多管理漏洞;未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有限空间专项应急预案;对粪污清理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未开展安全交底、风险告知;虽采购配备了防毒面罩、通风设备、安全绳、救援梯等基础安全防护物资,但未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放置在危险作业区域,导致临时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开展救援时,找不到所需的救援装备。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2日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在开展粪污清掏等有限空间高危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业人员2人以上全程现场监护,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9日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计划赴广东走亲戚担忧粪污池存储量饱和发生溢流,史某某7月8日到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巡查粪污池,发现池内粪污液位接近设计存储上限,当日电话联系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镇**********的吴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镇********清运粪污,吴某某特殊原因无法协助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清运粪污,便对此次粪污清运事宜进行了回绝。

7月9日上午,史某某另行联系之前认识的从事粪污清理作业的人员邓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石羊镇********),拟请邓某某清运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的粪污。因邓某某自己有其他事情要处理,就向史某某推荐了从事粪污清运作业的人员邓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陶岭镇******)。同时,邓某某也联系了邓某,并把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的手机号码告知了邓某。

7月9日上午11时许,邓某电话联系了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经双方电话沟通,达成了口头粪污清运约定,即:粪污清运单价为220元/车,当日下午即可开展粪污清运作业。同时,史某某安排了李某某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镇********吴某某处拿污水泵遥控器和到场引路及登记清运粪污车次。史某某于当日14:35分将李某某的电话号码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了邓某。

7月9日下午3时许,邓某一人驾驶MD****前往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开展粪污清运作业,因邓某第一次前往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不知道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具体位置,邓某于当日15:30许联系了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带领下邓某顺利到达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并在李某某的配合下开展粪污清运作业。受强降雨影响,当日仅完成了1车粪污清运作业。

7月10日5时59分,李某某手机联系邓某到场清运粪污,完成1车粪污清运作业后,李某某因家中来客,当日未持续开展粪污清运作业

7月11日6时03分,李某某手机联系邓某到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清运粪污,上午清运粪污2车、下午清运粪污5车。

7月12日6时18分,李某某手机联系邓某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清运粪污。7时许,吸污车完成第一车装载在李某某的带领下,二人共同将粪污清运李某某自有荒田消纳。8时30分,吸污车返回粪污池抽取第二车粪污。粪污抽取作业开展至半程时,邓某发现抽粪管道抽污量明显减小,即告知李某某抽粪管道抽污量明显减小。随后,李某某自行穿连体下水裤,进行通风、未进行气体检测、未佩戴防毒面罩和救生绳等无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使用现场木质梯子下池疏通吸污泵。过了一会,邓某到粪污池抽粪口查看情况,刚好看见李某某沿着原来进入粪污池的木梯往外爬,在往外爬的过程中,邓某准备伸手去拉李某某,这时木梯自上而下的第四节横杆突然断裂,李某某因失足便坠入粪污池底部。邓某立即伸手去拉李某某,但因距离较长,邓某拉不到李某某,便在化粪池旁边寻找棍子和绳索想开展救援,但在附近都没有找到能够用于救援的设施设备。同时,邓某多次呼喊李某某,但均未听见李某某回应。邓某便先后四次拨打了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的电话,也发送了短信给史某某,均无应答。随即,邓某前往相邻的养殖场呼救。邻近养殖场人员史某军夫妇、史某国听到呼救后立即带着鼓风机等通风设施设备等赶到事发现场,并迅速开启通风设备对粪污池进行通风,同步拨打了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西侧独立粪污收集池区域,区域出入口设置不锈钢封闭门;池体西侧墙面悬挂畜禽液体粪污贮存池安全生产宣传栏,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牌,南侧池壁预留了一个长方形抽粪口,日常采用水泥盖板覆盖。抽粪口内部可见抽粪管道及木质作业梯,木梯倚靠南侧池壁,断裂的第四节横杆留存于池内。粪污收集池总深度3米,事故发生时池内粪水深度0.9米;遇难人员李某某最初沉没于池底,后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人员打捞上岸。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新田县农业农村局履职情况

2025年以来,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各乡镇(街道)建立规模养殖场进猪苗联合核查制度,重点核验养殖场安全生产条件、环保设施配套、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关键事项,对达不到安全管控标准的主体不予核验通过,从源头筑牢畜禽养殖安全防线。

2026年以来,该局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联动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累计组织开展排查整治106次,整改隐患113个,立案查处4起,行政处罚2000元。同时,加强安全宣传培训,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安全培训2场次,参训人员约300人次,发放各类安全宣传资料2.3万余份。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防疫、重产业、轻安全倾向,未能有效结合养殖场风险特点,精准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宣传教育还存在不深、不实、不细等问题。

2.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履职情况

2025年以来,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紧密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抓好畜牧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配合完成了对10个乡镇(街道)110户养殖主体安全隐患排查;2026年以来,全覆盖完成了全县140户养殖主体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养殖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用气用电、粪污处置等风险短板,常态化开展安全宣教,编制印发安全生产告知书、明白纸、操作禁令等宣传资料,通过入户指导、现场宣讲、微信推送等方式普及安全知识,累计开展多批次乡镇及养殖主体安全集中培训,发放培训资料800余份。同时,通过推送典型事故案例、张贴警示标识、开设现场课堂、推广标准化养殖等方式,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但在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安全监管仍存在薄弱之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短板等问题。

3.石羊镇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2024年“5·18”事故发生以后,石羊镇党委、政府深刻复盘剖析事故成因,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统筹抓好辖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养殖领域日常安全巡查,辖区畜禽养殖硬件条件持续改善。依托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分片包保制度,将有限空间中毒窒息防范纳入常态化隐患排查,坚持每月开展一轮全域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跟踪复查销号,形成闭环管理。与此同时,该镇多层次开展养殖行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与应急处置水平。2025年至2026年7月,全镇累计组织养殖领域专项排查16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41份;举办集中安全教育培训3场,开展入户上门宣讲培训18次,累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100余份。但还存在安全风险研判不足,督促辖区畜禽养殖经营主体常态化、全方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足,面向养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仍存在盲区,暂未实现全覆盖等问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情况

(一)事故接报与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羊镇党委、政府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了事故信息。接报事故信息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某,时任县委常委、副县长蒋某某第一时间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某某带队,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石羊镇党委政府、属地派出所多部门主要负责人120急救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赶赴现场,统一组织开展现场通风、人员打捞、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置工作。2026年7月12日10时30许,县应急管理局先后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县委办、县政府办报送了事故信息。2026年7月12日11时30分被困人员李某某被打捞上岸,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工作,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安排县委政法委全力做好统筹调度,并明确由石羊镇党委、政府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石羊镇派出所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全力做好舆情引导和管控工作,妥善协商处理事故赔偿事宜,主动与死者李某某家属和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业主史某某做好沟通,及时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2026年7月25日,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业主史某某与死者李某某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同意赔偿金额为38万元。死者李某某已于2026年7月28日按照当地风俗入土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石羊镇党委、政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没有造成次生事故,也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某安全知识匮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对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粪污收集池危害因素识别能力不足,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进入含氧量严重不足、硫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的粪污收集池内作业,导致发生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1.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业主史某某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有限空间高危作业无专人现场监护;未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前置在危险作业区域,未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法治意识淡薄,有限空间专项管理制度流于纸面,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建立作业人员准入、高危作业审批流程;出租、粪污处置责任划分后,未同步落实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租代管、以包代管问题突出。养殖场共有22个视频监控,均未覆盖事发点,无法还原当时事故发生情形。

2.死者李某某未严格按照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施工作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李某某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向企业主申报、进行通风、未进行气体检测、未佩戴防毒面罩和救生绳等防护装备,违规使用存在结构缺陷的木质梯子下池作业木梯横杆断裂致其失足跌落粪污池未接受有限空间安全专项培训,作业前未检查工具安全性能,漠视安全操作规程,违章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

)其他排除因素

经现场核查、人员问询,当日气象条件稳定,该日无极端天气、雷电、强对流等诱发事故的外部因素,天气并非本次事故诱因。

经县公安局法医、痕迹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尸表检查,排除外力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情形,结合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死亡原因为粪污池有限空间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四、有关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各项管控措施流于形式。企业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构建完整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链条。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现场专人监护、设施设备定期巡回检查等硬性管理制度仅停留在纸面文件层面,没有建立常态化落地执行机制,日常全过程安全监管缺少人员支撑与制度约束,内部闭环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2.外来临时作业人员管控不严,外包环节存在监管盲区。在粪污清运、零星临时作业人员管理上,未落实外包安全管控要求,没有和外来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职责。作业前没有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有限空间风险告知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外来作业人员安全风险事前防控措施缺失。

3.安全设施器材疏于管护,现场硬件保障存在隐患。企业对有限空间配套工具、防护器材日常巡检保养工作落实不到位,作业使用的木质爬梯长期搁置未检修,构件老化破损,极易发生断裂坠落事故;配备的气体检测仪器、救生装备缺少使用管理规定,未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前置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期间未能依规启用检测,安全器材没有发挥应有的防范作用。

4.应急基础建设薄弱,从业人员应急实操能力不足。没有结合粪污池有限空间安全风险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也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风险处置、自救互救能力薄弱,无应急兜底保障。

(二)新田县农业农村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过程中,未建立配套的督导、检查、通报、考核机制,对乡镇畜牧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禽养殖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到位;重防疫、重产业发展、轻安全生产,未针对全县生猪养殖场(户)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粪污处理作业不规范的特点,有效督促养殖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不深不实;落实新田县畜禽渔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不力,未牵头组织生态环境、乡镇(街道)等部门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引进新苗源前进行现场联合审查。

(三)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有效开展畜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禽畜养殖场(户)重点高风险领域监管薄弱,粪污处理视频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不力。

(四)石羊镇党委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田县石羊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禽畜养殖场(户)所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未认真督促禽畜养殖场(户)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新田县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有限空间高危作业无专人现场监护;未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法治意识淡薄,有限空间专项管理制度流于纸面,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建立作业人员准入、高危作业审批流程;出租、粪污处置责任划分后,未同步落实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租代管、以包代管问题突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李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对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粪污收集池危害因素识别能力不足,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含氧量严重不足、硫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的粪污收集池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令石羊镇党委政府、新田县农业农村局、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分别向新田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新田县石羊镇

1.陈某某,中共党员,新田县石羊镇畜牧站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新坡山养殖场,对禽畜养殖场(户)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深入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2.宋某某,中共党员,新田县石羊镇畜牧站站长,负责畜牧站日常工作,对禽畜养殖场(户)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不到位,未深入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3.李某某,中共党员,新田县石羊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分管农业农村、动物防疫、禽畜养殖等工作。未有效压实禽畜养殖场(户)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禽畜养殖场(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督促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4.欧阳某某,中共党员,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牧发展室主任,兼任兽医事务室主任,史家养殖小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人。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粪污处理视频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5.郑某某,中共党员,新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副主任,分管畜牧水产业务业务性工作,分管联系畜牧发展室、渔业发展室、兽医事务室,史家养殖小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责任领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粪污处理视频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6.黄某某,群众,新田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管理股股长。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不力,未深入开展禽畜养殖场(户)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禽畜养殖场(户)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落实新田县畜禽渔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工作不力,未牵头组织生态环境、乡镇(街道)等部门对石羊镇新坡山养殖场引进新苗源前进行现场联合审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7.黄某,中共党员,新田县农业农村局农办专职副主任,分管畜牧曾医渔业渔政管理股等,联系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未有效督促禽畜养殖场(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开展禽畜养殖场(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畜牧兽医渔政管理股组织生态环境、乡镇(街道)等部门对禽畜养殖场(户)引进新苗源前进行现场联合审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给予问责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有限空间事故频发是安全意识、作业规范、监管执法等多方面问题交织的结果。要遏制此类事故,企业需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员工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作业规范,将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操作环节;监管部门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只有各方协同发力,才能真正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避免悲剧重演。

(一)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行业领域再次发生事故。我县2024年发生“5·18”事故,今年又发生“7·12”事故,教训十分惨痛,事故直接原因都是因为从业人员缺乏安全作业要求的基本认知,冒险作业,无知无畏,违章作业,作业监护缺失等。这次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属地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红线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汲取事故教训,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举一反三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不力,工作部署推动还存在短板漏洞。

(二)涉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全面失守。企业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未开展畜禽粪污化粪池等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前没有依规开展有限空间安全条件确认和作业审批,场所虽然悬挂了风险告知牌,但常态化安全培训、应急演练长期缺位,有限空间全流程管控标准未能落地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流于形式。

(三)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故调查情况看,事故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潜藏有毒有害气体风险了解匮乏,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在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没有落实通风检测措施的前提下贸然下池作业,最终引发事故。侧面反映企业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岗前培训、日常安全交底工作落实缺位,未能从思想层面扭转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习惯。

(四)安全监管有待加强,有限空间存在监管盲区。全县有限空间点位分布零散、覆盖面广,横跨农业种养、危化经营、工贸加工、市政运维等多个行业领域,作业频次高、动态隐患多。现阶段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监管人员有限空间专业监管能力存在短板,组织的专题培训针对性不强;在督导养殖场配齐气体检测仪、救生器材、防护装备方面督促力度不足,隐患排查方式较为单一,精细化执法监管力度还有差距,部分偏远散户、小型养殖场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全域闭环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成。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底线思维,压实安全发展政治责任。全县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摒弃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层层压实企业主体、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等职责,从思想根源、制度机制、管控举措上堵塞漏洞,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全面筑牢全县安全生产坚固防线。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养殖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全县各类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户)要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完善设备巡检、有限空间管控、安全操作、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养殖棚舍、供电线路、通风设备、加温供暖设施、粪污贮存池、密闭作业区域设施检查维护。配齐配全一氧化碳报警器、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安全救生绳、防毒面罩等防护救援物资,加快建设视频监控体系,定期校验维护、及时更新更换,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常态可用。建立隐患自查自改闭环机制,聚焦防中毒窒息、防触电、防淹溺、防火灾、防坍塌重点,实现隐患动态清零。

(三)夯实各部门监管职责,织密涉农领域监管网络。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辖区畜禽养殖行业底数摸排,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零散养殖户、第三方粪污清运机构逐户建档、造册管理,摸清辖区养殖棚舍密闭空间、加温设备、粪污有限空间、用电设施等风险点位,建立风险台账、分级分类管控。要常态化开展安全提示、入户宣讲、现场指导,实现宣传资料发放、安全知识培训、风险警示提示全覆盖。要将畜禽养殖、粪污处置、密闭空间作业等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重点,督促、指导企业配齐配全应急物资装备,完善视频监控网络,常态化开展巡查督查,严格落实装备到位、排查到位、包保到位、培训到位、管控到位、整改到位“六个到位”工作要求,切实补齐涉农领域安全监管短板,消除基层监管盲区、弱项。

(四)开展全域专项整治,彻底清零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在全县范围内迅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领域全覆盖、穿透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范围覆盖所有规模养殖场、散养大户、粪污收集清运处置主体、养殖配套生产经营单位、屠宰场、饲料生产企业。重点聚焦密闭养殖、加温供暖作业、粪污池、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道等高风险有限空间点位,重点排查整治通风不畅、气体积聚、无监测预警、无防护设施、无警示标识、违规作业等突出隐患,重点核查生猪、家禽养全流程安全风险重点整治中毒窒息、淹溺、触电、坍塌、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严格实行隐患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三单管理”,落实台账式管理、销号式整改,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坚决整治存量隐患、遏制增量风险。

(五)深化精准执法监管,规范行业安全作业秩序。行业监管部门要坚持精准监管、从严监管,加大养殖行业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暗访督查力度,紧盯密闭加温、有限空间作业、粪污清理等高危环节,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硬性规定,严厉打击无审批、无通风、无检测、无监护、无防护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督促、指导所有养殖主体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补齐制度建设、现场管控、人员培训、物资配备短板。健全岗位安全职责、作业审批流程、现场监护制度、设备维保机制,杜绝制度空转、责任悬空。对隐患久拖不改、屡查屡犯、违规冒险作业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整治监管宽松软现象,全面规范全县养殖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六)深化全员警示教育,全面提升行业安全防范意识。以本次事故为全县畜牧行业典型反面教材,开展全覆盖、沉浸式警示教育,组织全县所有养殖业负责人、经营者、从业人员、第三方作业人员集中学习事故教训、风险辨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实现养殖行业所有从业人员第三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全覆盖。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入户宣讲、案例剖析、发放手册、线上学习等多种形式,重点普及密闭空间一氧化碳危害、有毒有害气体识别、规范作业流程、个人防护使用、应急处置施救技能。全面推动养殖场落实通风改造、预警设备安装、防护设施升级、警示标识更新,常态化开展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应急演练,坚决杜绝盲目施救、次生事故,全面提升全县养殖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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