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9日4时许,二广高速新田连接线0km+810m处新田县龙泉街道田家红绿灯路段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荣立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叶栋贤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龙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7· 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人员情况
1.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D***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欧曼牌BJ4259MFKB-AC;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04月07日;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04月13日;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客:2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临沂**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手续齐全,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
鲁QD***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厂牌型号:通广九洲牌MJZ9400;车辆类型: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11月09日;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04月13日;整备质量:6140kg,核定载质量33860kg;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8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临沂**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手续齐全,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
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D***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所属公司为临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赵某,公司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3月01日,发证单位: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
经查: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驾驶员情况
武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武某某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728********⠼font face="仿宋_GB2312" >,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6月27日,有效期:2024年06月27日。发证机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某某办理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为37****************,发证机关: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18年12月19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19日,证件状态正常)。
经查,武某某驾驶证无一次扣12分的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三轮电动车及驾驶员情况
(1)三轮电动车情况
厂牌:淮海牌;车辆类型:电动三轮车;发动机型号:HH800DQZH,车架号:LHHFJCZ07F*******,车身颜色:蓝色,出厂日期:2015年8月,整备质量:300kg、核定载人数:1人;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周某某。
经查:该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购买交强险等保险;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驾驶员情况
周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系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事故中死亡。
经查,周某某未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二广高速新田连接线0km+810m处新田县龙泉街道田家红绿灯路段,二广高速新田连接线为沥青路面,龙泉路为水泥路面,龙泉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新田县城方向,西往新田县田家学校方向,二广高速新田连接线呈南北走向,南往田家燃气站,北往S323线,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夜间有路灯。
2.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29日4时许,晴天,夜间,视线一般。
3.车辆运行轨迹
(1)无牌三轮电动车由周某某驾驶,从新田县城沿龙泉路线驶往田家学校方向。
(2)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D***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由武某某驾驶,从岳阳市沿G4京港澳高速、泉南高速、许广高速、G234线驶往宁远县方向。
4.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1)事发当日,民警对无牌三轮车驾驶人周某某抽取血液送检,2023年7月31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某(事故中死亡)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未检出乙醇。
(2)事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对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D***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三)事故伤亡人员
周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系“7.29”道路交通事故中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7月29日8时许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9日4时19分许,周某某驾驶由东往西行驶至二广高速新田连接线0km+810m处新田县龙泉街道田家红绿灯路段时,与自北往南行驶由武某某驾驶的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7月29日8时许,周某某经新田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现场处置情况
“7・29”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龙泉街道办事处、县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周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观察道路行车状况,经过红绿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武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红绿灯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动态,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龙泉街道鱼游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履职不到位。按照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省道安办〈关于开展在用无牌摩托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鱼游村应当以自然村为单位开展“敲门行动”,入户摸排掌握无牌摩托车和车主信息并在2023年8月30日前录入“道交安”系统。经核实,鱼游村未向“道交安”系统推送周冬生无牌车辆信息。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龙泉街道“7.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武某某,系鲁Q2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武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县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周某某,系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在该起事故中,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观察道路行车状况,经过红绿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周某某在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龙泉街道鱼游村交通安全劝导员未向“道交安”系统推送周冬生无牌车辆信息,违反了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省道安办〈关于开展在用无牌摩托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此,鱼游村支书胡某某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鱼游村支部委员胡某某、村辅警胡某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龙泉街道办事处给予胡某某、胡某某批评教育问责;建议由县公安局给予胡某批评教育问责。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
⠂ ⠼/span>龙泉街道办事处,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2号文件的要求在全镇建立了“两站两员”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在2022年龙泉街道“10.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被挂牌督办后,龙泉街道办事处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每周都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并适时进行调度。事故调查组未发现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雷某,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执行站长刘某和街道第二片区道交安系统管理员徐某某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龙泉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规范群众安全文明出行,对二广连接线红绿灯往燃气加气站方向路面右侧人行横道处的村道、往北S323线右侧的村道予以封闭,另行开辟道路。
(二)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压实村(社区)劝导员、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压实村辅警以自然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敲门行动”,入户摸排掌握无牌摩托车和车主信息,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并将点对点宣传劝导情况上传至湖南省道交安管理平台。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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