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15时53分许,在X003线龙泉街道环灵桥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亡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向赟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人邝灶军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龙泉街道为成员单位的“4.8”龙泉街道环灵桥村路段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4月8日15时53分许,黄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由东往西行驶至新田县X003线龙泉街道环灵桥村路段(原S21524km+470m),因黄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轮脱落,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偏入左侧车道与对向行驶谢某某驾驶湘MPR***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经新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正三轮摩托车:车辆未悬挂车牌;厂牌及车辆型号:国本牌/GB150ZH-0;车辆类型: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YH0HBK1C2********;车身颜色:红色;生产日期:2012年3月;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黄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该车未注册,未购买保险,因车辆所有人黄某某及妻子刘某某已死亡,经多方调查无法确定正三轮摩托车购买时间。
2.湘MPR***轻型栏板货车:厂牌及车辆型号:江淮牌/HFC1041P23K2B4QS;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车架号:LJ11KBAD6********;发动机号:A3Q240*****;车身颜色:灰色;出厂日期:2024年4月15日;使用性质:非营运;系李某某自用车;车辆所有人:李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该车购买强制保险、商业险100万。该货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搭乘人情况
1.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经查,黄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2020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田县公安局查获并处罚,涉嫌危险驾驶罪所驾驶的车辆已强制报废;2021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田县公安局查获并移送起诉,2021年12月24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由龙泉街道龙华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进行监管。
⠼font face="仿宋_GB2312" >2.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人: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0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刘某某,系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人,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的妻子。
3.湘MPR***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谢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经查,谢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108******,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04月29日,有效期:2028年04月29日。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驾驶证系统显示处于正常状态。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2020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田县公安局查获并处罚。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黄某某,系“4.8”道路交通事故中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刘某某,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人,经新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新田县X003线龙泉街道环灵桥村路段(原S21524km+470m),县道,路宽800cm,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县城方向,西往滴水岭村方向,有标志、标线,水泥路面,路面干燥,该路段无监控。(见图)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该路段视线良好。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民警在事故现场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谢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对谢某某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谢某某未涉嫌毒驾。
因黄某某已经死亡,家属情绪激动不同意对其尸体检验,未对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情况
1.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黄某某驾驶,从新田县城方向往滴水岭村方向行驶,直行。
2.湘MPR***轻型栏板货车由谢某某驾驶,从滴水岭村方向往新田县城方向行驶,直行。
(九)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情况
1.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湘MPR***轻型栏板货车、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痕迹比对分析,结合事故路面痕迹及车辆停驶摆放位置可确定本事故的碰撞形态为: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由于左后轮脱落,车辆失控滑移至对向车道,湘MPR***号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与失控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临近时,采取紧急制动,在制动过程中正面与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前沿部件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湘MPR***号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向右滑移,与人行道树木形成二次碰撞,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形成转体,由西往东滑移。
2.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湘MPR***轻型栏板货车车速鉴定结果为:67-68km/h。
(十)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致两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具体以估价部门估价评定为准。
(十一)事故后正三轮摩托车和货车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
正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已逾期三年未注册登记、逾期三年未进行年度检测,已满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现已强制报废。
湘MPR***轻型栏板货车:车辆状态正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二、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1.2025年4月8日17时许,新田县应急管理局获悉情况后立即与县交管大队核实,并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通过电子邮箱向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以及永州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施救,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安全稳定。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了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黄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警惕性不高,致三轮摩托车后轮脱落,从而导致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谢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相关违法行为打击处理不及时。经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落实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对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未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以及长期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
2.龙泉街道办事处对村劝导站和劝导员工作监督不到位。龙泉街道有建立健全的“两站两员”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教育培训,龙泉街道龙华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负责人陈某某和劝导员沈某某曾对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导,但劝导不力,对村内无牌无证车辆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4.8”X003线龙泉街道环灵桥村路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黄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谢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的安全原则,认定超速是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之一。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黄某某,系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该次事故中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警惕性不高,致三轮摩托车后轮脱落,从而导致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车道发生事故。黄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黄某某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谢某某,系湘MPR***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因谢某某在事故中有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对此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谢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1.陈某,系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中队中队长,在落实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情况,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陈某某,系龙泉街道龙华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负责人,对村内无牌无证车辆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新田县龙泉街道办事处纪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沈某某,系龙泉街道龙华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对村内无牌无证车辆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新田县龙泉街道办事处纪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交警部门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加大重点路段测速设备的建设,采取流动测速+定点测速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货车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从严打击货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烈的震慑力。
2.建议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地与X003龙泉街道环灵桥村路段相交的村道上增设停车让行警示牌,主道增设减速标线。
3.乡镇街道要按照《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管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要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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