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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龙泉街道“3・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4-02 15:23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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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1318分许,新田县龙泉街道双碧街鲁丽集团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一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道安办主任骆艳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委郑竞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龙泉街道为成员单位的“3.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事故调查工作方案要求,技术调查小组调查人员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技术调查小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03月06日13时18分许,姜某某驾驶湘MK7***轻型货车沿新田县龙泉街道双碧街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新田县龙泉街道双碧街鲁丽集团门口路段时,与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彭某发生相撞,造成行人彭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MK7***小型汽车⠼font face="仿宋_GB2312" >:厂牌及车辆型号:江铃牌/JX5044XXYXGV2,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LEFYECG21********;车身颜色:蓝色;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姜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该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MK7***小型汽车驾驶人姜某某,男,汉族,1973年0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姜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1******** ,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2日,有效期:2026年6月22日。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驾驶证系统显示处于违法未处理。

经查:姜某某驾驶证无一次扣12分的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彭某,男,1990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系“3.06”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新田县龙泉街道双碧街鲁丽集团门口路段(东经:112.11.57.北纬:25.52.52),城区道路,南北走向,南往新田县双碧街公园南园方向,北接新田县邬金公路,水泥路面,有标线。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4年03月06日13时18分许 ,阴天,视线良好。

)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检验鉴定

事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姜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执法办案区,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阴性,氯胺酮(K粉)为阴性,姜某某未涉嫌毒驾。

)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MK7***小型汽车驾驶人由姜某某驾驶,沿双碧街由北往南行驶,直行。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1. 湘MK7***小型汽车车头、前挡风玻璃受损。

2. 事故致一人死亡。

3. 事故总计直接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一)“3.06”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新田县龙泉街道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二)县宣传等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避让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行人彭某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在人行道上或靠道路边上行走,未注意道路上来往车辆动态,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责任认定

姜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

彭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
    综合上述成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安全股事故认定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对此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龙泉街道双碧街鲁丽集团门口路段“3.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姜某某,系湘MK7***小型汽车驾驶人,在该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姜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彭某,系行人,在该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彭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因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

龙泉街道办事处,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2号文件的要求在全镇建立了“两站两员”工作机构、工作制度。龙泉街道办事处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每周都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并适时进行调度。事故调查组未发现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雷某,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执行站长刘某和街道第二片区道交安系统管理员徐某某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龙泉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省道安委“30个一律”严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八个一律”硬性举措,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龙泉街道联合交通部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压实整治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要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

(三)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龙泉街道要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管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细化实化考核考评,做到每天安排有执勤人员上路,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常态化开展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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