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分享到:
新田县石羊镇“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4-01 15:53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   

2023年10月26日5时44分许新田县石羊镇龙坪铺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道安办主任骆艳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陈华军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石羊镇为成员单位的“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0月26日5时44分许,邓某某驾驶无牌大中型拖拉机由东往西从石羊镇龙坪铺村路口路段驶出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张某某驾驶的鄂A2W***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跟随在鄂A2W***轻型厢式货车后方黄某某驾驶的湘MZY***面包车,又与鄂A2W***轻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余元。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无牌大中型拖拉机厂牌型号:丰顺牌;车辆类型:大中型拖拉机;车身颜色:绿色;使用性质:货用;出厂日期:2019年4月;载重:850kg;产品识别代码:29161605294;底盘号:FS1904006;核定载客:2人;机动车所有人:邓某某,住址:湖南省新田县********。该车为无牌大中型拖拉机,无保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A2W***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福田牌 BJ5048XXY-FC;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6月23日;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6月30日;整备质量:2805kg核定载客:2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某登记地址:湖北省阳新县********车购买了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3.MZY***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长安牌 SC6449D4;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棕;使用性质:私用;出厂日期:2015年9月6日;注册登记日期:2015年12月11日;整备质量:1925kg核定载客:7人;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黄某某登记地址:湖南省蓝山县********购买了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无牌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某某,男,汉族,1969922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A2W***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张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2********** ,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8月27日,有效期止:2029年8月27日。发证机关: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张某某驾驶证无一次扣12分的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3.湘MZY***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某某,男,汉族,19859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黄某某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108******⠼font face="仿宋_GB2312" >,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月5日,有效期:2032年1月5日。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某某驾驶证无一次12分的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系A2W***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2023年10月26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地点位于新田县石羊镇龙坪铺村路口路段,水泥路面,道路南往嘉禾县方向,北往新田县方向,东往新田县石羊镇方向,省道,路宽1250CM,水泥路面,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事发路段路面平整,视线良好、开阔,无遮挡物,标志标线设施齐全,不存在影响行车安全问题,事故的发生与道路设施没有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5时44分许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1.事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勘察完毕后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邓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执法办案区,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阴性,氯胺酮(K粉)为阴性,邓某某未涉嫌毒驾。

2.事发当日,因某某伤情较重,经新田县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民警按照相关规定某某进行抽血送检,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涉嫌酒醉驾。

3.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勘察完毕后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黄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执法办案区,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阴性,氯胺酮(K粉)为阴性,黄某某未涉嫌毒驾。

)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1.无牌大中型拖拉机由邓某某驾驶,从新田县石羊镇沿新田县石羊镇龙坪铺村路口左转驶往嘉禾县方向。

2.鄂A2W***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由张某某驾驶,从嘉禾县驶往新田县城方向。

3.MZY***小型普通客车由黄某某驾驶,从嘉禾县驶往新田县城方向。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1.无牌大中型拖拉机,鄂A2W***轻型厢式货车和湘MZY***小型普通客车三车受损

2.事故致一人死亡。

3.经济损失目前初步统计约110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一)“10.26”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石羊镇政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二)县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网上监测,做好了舆情引导工作,确保网上舆情平稳。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某某未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左转弯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安全警惕不高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责任划分认定

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石羊镇龙坪铺路口路段10.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某某,系无牌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某某,系MZY129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某某,系A2W***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张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张某某在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石羊镇塘罗村劝导站站长邓某某、劝导员胡某某在道路交通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未按要求排查隐患,建议由石羊镇政府对两人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省道安委“30个一律”严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八个一律”硬性举措,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石羊镇联合交通部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压实整治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要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

(三)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石羊镇要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管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细化实化考核考评,做到每天安排有执勤人员上路,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常态化开展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各省市政府
市州政府
县区管理区网站
站群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政务邮箱:xtgovment@126.com

主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田县数据局(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0746-476780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标识码:4311280016    湘ICP备10010030号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