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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龙泉街道“11·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4-03 08:33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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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9日9时25分许,在新田县龙泉街道方达工业园2区2栋4楼厂房内,施工人员在进行墙体拆除施工时发生墙体倒塌,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由新田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新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新田县龙泉街道“11·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辉任组长,副县长罗成文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涉事工程位于新田县龙泉街道方达工业园2区2栋4楼厂房内,该厂房产权人是新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是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负责涉事厂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5年11月13日,东莞市君昱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平与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租赁该栋厂房的2楼、4楼用于运动用品加工,并约定由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在20日内对4楼厂房内的隔墙进行拆除、清理。

11月17日,为尽快拆除厂房内的隔墙,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召开了全体员工会议,决定采用询价比选的方式将拆除工程项目进行发包,并成立了由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纪检室和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的拆除工程询价小组。

11月25日,付某平、谢某明、付某飞、刘某平四人协商一起承包拆除工程项目,按工作量分配工钱,付某平以挂靠的湖南呈佳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竞标。11月26日,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询价比选的方式选择了湖南呈佳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造价26600元,未签订施工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月29日,付某平与刘某平因其他事情需要处理未前往施工现场,只有付某飞、谢某明在现场施工。拆除工程在当日8时左右开始施工,直至9时25分左右事故发生。

(二)人员基本情况

1.何某华,男,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所有权人)法人代表。

2.付某武,男,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2.周某平,男,东莞市君昱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事厂房承租人。

3.陈  男,湖南呈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事厂房拆墙工程施工承包者。

4.付某平,男,涉事厂房拆墙工程施工组织者。

5.谢某明(死者),男,现场作业工人。

6.付某飞,男,现场作业工人。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该事故发生在方达工业园2区2栋4楼厂房内,面积共793平方米,原为仓库,厂房内有很多隔离砖墙。倒塌的墙体位于4楼厂房进门处左侧,长约5米,高约3.5米。该墙为靠墙,是后期砌的间墙,该墙体倒塌后将对面距离约2米的另一堵间墙撞倒,在倒塌的部分墙体上可以看见死者留下的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9日8时许,付某飞和谢某明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付某飞和谢某明通过用大锤子敲打墙体的方式轮流作业。9时25分许,谢某明在敲打砖墙时,突然发生墙体倒塌,谢某明躲避不及被倒塌的墙体砸中受伤,付某飞在两堵墙壁之间的过道上站立休息,发现墙体倒塌迹象并及时躲避。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付某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叫救护车,9时35分许,新田县人民医院的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谢某明进行检查抢救,发现谢某明瞳孔扩散已经死亡。9时45分许,医院救护人员拨打“110”报警,新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处置。

除了上述部门外,龙泉街道办事处、应急等部门也在接报后,相继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此次应急救援工作反应迅速、组织有序,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发生二次事故,应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多次组织有关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调解,由于涉事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赔偿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谢某明1人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谢某明与付某飞在进行墙体拆除时,违反墙体拆除施工程序,从下部锤击破拆,导致墙体失去支撑垮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将拆墙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湖南呈佳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与承包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拆除行为。

2.湖南呈佳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拆墙工程项目的被挂靠单位,是法律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在拆除间墙前,未按规定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

3.施工组织者付某平,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付某飞和谢某明违反操作规程的危险拆除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职尽责,未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组织施工;与承包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谢某明,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擅自采取掏挖墙体的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并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付某飞,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擅自采取掏挖墙体的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并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付某平,涉事厂房拆墙工程施工组织者,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陈  某,湖南呈佳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对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付某武,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移交中共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依规立案调查。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田县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未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组织施工;与承包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监管难”的现实特点,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举措。要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每一个网格、每一名人员,确保监管无死角、全覆盖,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二)要提高执法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针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要配齐配强专家技术力量,开展深度“体检”,确保发现深层次、实质性隐患。对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要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应查必查、应罚必罚,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形成强力震慑。。

(三)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方式,集中宣传一批违法典型案例。要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安全监督,构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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