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1日15点52分许,新田县中山街道万冲村旺通水上乐园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新田县中山街道旺通水上乐园“5.11”一般溺水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荣立任组长,副县长周宏武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中山街道办事处、县教育局、县总工会为事故调查组成单位,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2025年5月11日15点25分左右肖某某和骆某某(与肖某某为同学关系)在中山街道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现场通过微信扫码付钱买票入场游泳。肖某某与骆某某于15点30分左右下水游泳,15点52分左右骆某某发现肖某某在泳池深水区(水深约为1.8米)溺水,当时呼叫管理人员施救,现场工作人员何某某听到呼救后立即下水抢救,但未能将肖某某拉动,随后何某某返回游泳池岸边打电话给其他工作人员彭某某,16点13分左右旺通另外两个工作人员将肖某某打捞上岸并实施抢救,同时拨打120。120救护车到达旺通水上乐园后对肖某某采取了送至医院抢救的措施,肖某某于17点5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生态旅游项目投资、开发、生态农业观光,住宿餐饮服务、游泳场所服务,儿童游乐服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万冲村,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MA4LTN7W)、《高危行业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体新证字第201800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是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子项目。
2.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田县**********,身份证号码:43****************,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的经营者兼救生员。
2.何某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临时管理人员。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有制定泳池设备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游泳场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未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营业期间救生员不在岗。
(四)事故现场情况
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场内有1个儿童游玩区和1个成人游泳区(儿童游玩区跟成人区是用分离绳分开的)。事故现场位于游泳池中间深水区,水深为1.8米。经查看现场监控视频,溺水者肖某某死者在游泳时抽筋,导致其失去浮力沉入水中溺水窒息死亡。肖某某与骆某某于15点30分左右下水游泳,15点52分左右骆某某发现肖某某在泳池深水区(水深约为1.8米)溺水,当时呼叫管理人员施救,现场工作人员何某某听到呼救后立即下水抢救,但未能将肖某某拉动,随后何某某返回游泳池岸边打电话给其他工作人员彭某某,15点56分左右何某某再次下水抢救溺水者,未能将其拖上岸,直至16点13分左右旺通另外两个工作人员将肖某某打捞上岸并实施抢救,同时拨打120。16点30分左右中山街道、城东派出所、文旅局相关人员接到消息后及时赶往现场,维持现场秩序。120救护车到达旺通水上乐园后对肖某某采取了送至医院抢救的措施,肖某某于17点5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肖某某,男,17岁,户籍所在地:新田县********,身份证号码:43****************,县职业中专三年级学生,经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5月11日16点40分左右,游泳池工作人员何某某将事故现场情况电话上报游泳池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再电话把现场溺水情况汇报给县文旅局体育股负责人唐某某,唐某某将情况汇报文旅局分管领导李某。随后文旅局分管领导李某副局长及体育股负责人唐某某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5月12日11时,县文旅局、公安局、中山街道办事处、龙泉街道办事处、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负责人李某某及死者家属在龙泉街道办事处进行赔偿调解。文旅局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按责任分工执法大队黄某某、邹某某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分管领导李某副局长及体育股唐某某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和赔偿事宜。5月21日,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中山街道、龙泉街道、县文旅广体局、旺通水上乐园负责人李某某及死者家属代表在龙泉街道办事处进行协商调解,于16点达成协议。李某某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03万。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营业期间救生员不在岗,现场无救生员监护,未及时发现肖某某沉入水中溺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无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岗位且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涉事的游泳池水面面积约为600平方米,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但事故当班仅安排无从业资格的何某某作为事故泳池的救生员,负责整个游泳池的救生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应该配备救生员3人,实际配备3名救生员,但均未在岗。
2.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未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救生员没有到救生观察台上进行观察、未按要求配备足额救生员和雇佣无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事故隐患,导致游泳池中的肖某某发生异常状况和险情时,救助不及时。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新田县中山街道旺通水上乐园“5.11”一般溺水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对游泳场所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做好隐患排查工作,营业时间段救生员不在岗、使用未取得证件的管理人员作为救生员;同时,该游泳池未严格要求开展救生技能培训。
(二)有关监管部门
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为经营性游泳池的安全生产主管行业部门,负责全县经营性游泳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对该游泳池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对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安全中存在的隐患未及时查出,存在检查走过场现象。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配备持证游泳教练员和持证救生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的应急演练、安全培训不开展的隐患,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令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行业、体育行业监管工作。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李某某,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游泳场经营者,负责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全面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督促检查游泳场现场管理人员当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font face="仿宋_GB2312" >2.何某某,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临时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游泳场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死者肖某某溺水情况,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游泳场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李某,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唐某某,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群众体育和竞技训练股负责人,未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对旺通水上乐园游泳池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派驻宣传部纪检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依法经营。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好游泳场所、从业人员资质、经营设施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证等相关规定。
2.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新田县旺通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预案、应急演练和救生员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敬岗爱业,忠实履行社会职责和工作任务。
3.提高未成年人防溺水技能。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要根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加强文化体育行业的监管工作,在溺水事故高发季节,针对重点河段、游泳馆,联合属地政府加强巡查工作;在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开展游泳课程培训,提高未成年人防溺水意识和技能,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溺水事故高发的季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贯,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广大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发生。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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