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上午7时30分许,三井镇石坠村神下自然村民谭某某(男,65岁)在古牛岗村石林岗自然村邓某某(男,71岁)自建房扩建加层施工过程中,在四楼装模板时不慎失足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自建房基本情况
1.自建房业主:邓某某,男,71岁,身份证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省永州市新田县********;系当地村民。
2.自建房申请建设审批情况:事故自建房建设位置位于新田县三井镇古牛岗村石林岗自然村,在原一层房屋基础上扩建加层,该自建房扩建没有经过审批,擅自施工属于违章建筑。
3.自建房建设施工情况:该自建房于2024年10月份开始扩建加层建设。截止事故发生时,该自建房已完成二、三、四层楼板混凝土浇筑,事发当时处于四层楼板及外立柱模板建模施工中。
(二)自建房模板施工承包情况
1.模板施工工人:谭某某,男,65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系当地农村建房施工人员。
2.模板施工工人:朱某某,男,60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省永州市新田县********,系当地农村建房施工人员。
3.模板施工情况:2024年10月,自建房业主邓某某聘请谭某某、朱某某对邓某某自建房扩建加层工程进行施工。经口头协商一致,邓某某分别以每天220元和250元的工资聘请谭某某、朱某某二人,按照二人实际施工天数支付工资。该协议系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协议。
(三)自建房模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走访调查了解,谭某某、朱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全程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保护措施,施工现场也无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施工现场也未搭建脚手架、安装防护网。事发当天谭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绳等安全保护措施。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勘察,该自建房共四层,坐北朝南,一层层高4.4米,二层层高3.6米。事故发生位置在四层楼板外立柱模板施工。据现场模板施工工人朱某某描述,事发当时模板工人谭某某站在四楼阳台架方条时从四楼坠落至一层地面邓某某房屋前菜地内。
(五)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谭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系事故模板施工人员。
(六)部门履职情况
1.县住建局: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不低于20%)。经核实,2024年三井镇无限额以上自建房办理施工许可信息推送,2024年6月份三井镇报送的2024年度居民自建房台账,也无邓某某房建房信息(截止2025年5月,我局收到的台账资料中均没有邓某某户建房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领域,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房地权属登记等管理职责。2020年9月23日自然资源局开展农房一体确权登记调查时,三井镇古牛岗村邓某某仅有1989年建设的平台住房一层,截止目前,自然资源局未予以办理农房一体不动产权证书。邓某某2025年在旧房上加层建设,用地符合村庄规划,不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领域,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包括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等,审核宅基地资格权(建房资格审核)等监管职责,具体审核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7月3日以来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时,三井镇古牛岗村邓某某的一层住房已建设完成,建设时间是1989年建设的。邓某某2025年在原有旧房上加层建设,用地符合村庄规划,不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进行建房资格审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自建房业主邓某某以点工的形式聘请模板工人谭某某、朱某某对邓某某自建房进行扩建加层施工。
2025年5月1日7时左右,模板施工工人谭某某在邓某某自建房开始架方条施工。当天工作安排是四层阳台架方条安装模板。
7时20分左右,朱某某在从邓某某自建房一楼上四楼的过程中,谭某某在四楼的阳台架方条,二人在此期间还有语言交流。朱某某上到四楼平台后,看到谭某某架的方条歪了,估计谭某某掉下去了。朱某某立即喊邓某某一起到房子前面去看,发现谭某某坠落在邓某某房子前面的菜地内,旁边的群众拨打了120、110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经120急救车随车医生检查,谭某某已无生命体征。9时30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对谭某某进行了检验,排出他杀的可能。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日,事故发生后,经三井镇政府、三井镇司法所组织邓某某和蒋某某(死者妻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模板施工人员谭某某毫无安全意识,在高处模板施工中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绳等安全措施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自建房业主邓某某未严格督促模板施工人员落实佩戴安全帽及安全绳等安全措施,模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在农村自建房扩建加层施工过程中,因模板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邓某某,系新田县三井镇政府党委委员、副镇长。其作为辖区农村自建房分管领导,对邓某某自建房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张某某,系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股股长,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保障工作。针对邓某某自建房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安全督促、指导不到位,建议由新田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刘某某,系三井镇古牛岗村驻村干部,对农村自建房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从业人员、村民安全意识淡薄。建议由新田县三井镇纪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邓某某,系三井镇古牛岗村村支书,履行村级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该行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议由新田县三井镇纪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邓某某,系三井镇古牛岗村妇女主任,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违规建房行为巡查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由新田县三井镇纪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新田县三井镇人民政府、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巡查不到位,建议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调查组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田县三井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自建房施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强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冒险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加强对乡镇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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