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14时10分许,G234线2589km+550m处新田县大坪塘镇南塘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道安办主任骆艳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陈华军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大坪塘镇为成员单位的“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走访、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0月24日14时10分许,罗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往东行驶至G234线2589km+550m处新田县大坪塘镇南塘村路口路段转弯时,与由东往西直行的邓某某驾驶的湘L29C60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厂牌:黄河;车辆类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HH1500DZH-6B,车架号:LDUEEYGA7PB******,车身颜色:蓝绿,机动车所有人:蒋某某;该车辆未在公安交通综合系统中注册登记。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湘L29***轻型栏板货车:厂牌型号:福田牌BJ1048V9JEA-FA;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车身颜色:灰;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21年5月11日;注册登记日期:2021年5月19日;整备质量:2565kg,总质量4495kg;核定载客:3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5月;机动车所有人:李某某。该车手续齐全,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罗某某,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
经查: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湘L29***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邓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邓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3月4日,有效期止:2025年3月4日。发证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邓某某驾驶证无一次扣12分的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罗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系G234线2589km+550m处新田县大坪塘镇南塘村路口“10.24”交通事故中的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地点位于G234线2589km+550m处新田县大坪塘镇南塘村路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新田县知市坪镇,西往新田县大坪塘镇大坪塘村,北往新田县大坪塘镇南塘村。沥青路面,有效路宽735cm,晴天,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良好,白天。事发路段路面平整,视线良好、开阔,无遮挡物,标志标线设施齐全,不存在影响行车安全问题,事故的发生与道路设施没有因果关系。
(六)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14时10分许,晴天,视线良好。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事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邓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执法办案区,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阴性,氯胺酮(K粉)为阴性,邓某某未涉嫌毒驾。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罗某某驾驶,从新田县大坪塘镇镇南塘村出发,行驶至南塘村路口驶入G234线2589km+550m南塘村路口路段时,与邓某某驾驶的湘L29***轻型栏板货车从桂阳往宁远县方向行驶,途径G234线2589km+550m南塘村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九)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1.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湘L29***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受损。
2.事故致一人死亡。
3.经济损失目前初步统计约为50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一)“10.24”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大坪塘镇政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二)县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网上监测,做好了舆情引导工作,确保网上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罗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驶出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超载、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责任划分认定
因罗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邓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罗某某、邓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新田县大坪塘镇南塘村路口路段“10.2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邓某某,系湘L29***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罗某某,系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该事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因罗某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大坪塘镇大坪塘社区劝导站长蒋某某、劝导员蒋某某;白杜尧村劝导站长杜某某、劝导员罗某某在工作中存在劝导不力,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建议由大坪塘镇政府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省道安委“30个一律”严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八个一律”硬性举措,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大坪塘镇联合交通部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压实整治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要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
(三)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大坪塘镇要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管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细化实化考核考评,做到每天安排有执勤人员上路,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常态化开展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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