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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4.11”新隆镇山田湾村路段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4-02 15:29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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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11325分许,在G234新田县新隆镇山田湾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道安办主任骆艳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委郑竞成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新隆镇为成员单位的“4.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4111325分许,郑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新隆镇山田湾村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湘MD06***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无牌两轮摩托车:厂牌及车辆型号:豪爵牌,车辆类型:两轮摩托车,车架号:无,发动机号:XXD454510,车身颜色: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郑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MD06***小型汽车:厂牌及车辆型号:比亚迪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架号:LGXCE************,发动机号:122040365,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新田县湘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无牌两轮摩托车郑某某,汉族,1965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经查,郑某某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2.MD06***小型汽车: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李某某“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4日,有效期:202874。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驾驶证系统显示处于正常状态。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郑某某,19657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4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系4.11”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新田县新隆镇山田湾村路段(东经:112.1227.北纬:26.5454),国道,十字路口,东往嘉禾县城方向,南接新田县陶岭圩上,西往新田县城,北接新田县新隆镇山田湾村,水泥路面,有标志,标线,视线良好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44111325分许 天,视线良好

)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

事发当日,民警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李某某未涉嫌酒醉驾;经对驾驶人进行毒检,李某某未涉嫌

)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1.MD06***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沿G234线由东往西行驶,直行。

2.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由郑某某驾驶,由新田县山田湾村方向往新田县新隆镇乔亭自然村方向行驶,直行。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人员医疗费用情况,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4.11”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新隆镇、公安局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县宣传等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确保了社会舆情平稳。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经过十字路口时,未让优先车辆先行且未佩戴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路口时,超速行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新隆镇4.11”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郑某某、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李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建议对李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人员

郑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郑某某对此交事故负同等责任。因郑某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

MD06***小型汽车所有人新田县湘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田县湘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新隆镇山田湾村劝导站站长廖某某、劝导员郑某某在道路交通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未按要求对郑某某在用无牌摩托车信息进行摸排,建议由新隆镇政府对廖某某、郑某某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省道安委“30个一律”严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八个一律”硬性举措,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各乡镇街道、交通部门、交警大队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压实整治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要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

(三)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一要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警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细化实化考核考评,做到每天安排有执勤人员上路,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二要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使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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