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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巩固壮大就业帮扶车间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

日期: 2025-06-1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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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产业和促进就业相结合基本原则,围绕先进制造、农产品加工、种养殖等产业,用好综合奖补、场地物流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支持等帮扶政策,推动实现就业帮扶车间数量合理增长,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 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给予一次性场地费补贴,对 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就业帮扶车间给予适 当的物流费补贴,场地费补贴、物流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支持各类主体返乡就近创办就业帮扶车间。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为导向,支持引导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合作社、返乡创业人员等各类市场主体和乡村能人因地制宜建设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

(一)税费减免帮扶车间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帮扶车间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帮扶车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费补贴。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给予补贴。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每个新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场地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场地租赁费按照当年度实际租金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水电补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费用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0.5万元。所需资金从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物流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就业帮扶车间给予按照每年所产生物流费(含运输费、快递费等)2%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需资金从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可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金融支持。建设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可比照帮扶经济组织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到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到400万元。

三、给予吸纳就业和技能培训补贴。以鼓励帮扶车间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就业为目标,优化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能力。

(一)吸纳就业稳岗补贴。对上一年度吸纳脱贫人口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年工资性收入6000元以上的就业帮扶车间,可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脱贫人口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的就业人员符合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4〕16号)执行。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开展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从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优先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人员,按照《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湘人社规〔2024〕25号)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试点期到2025年底。

、分级梯次给予适度奖补。加大对生产经营稳定、市场竞争力强、解决就业人数多的就业帮扶车间支持力度。根据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人数、提供岗位数、待遇保障等情况,积极申报省、市级就业帮扶车间,对认定的省级帮扶车间每家给予5-1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车间的,在吸纳脱贫人口稳岗补贴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人的脱贫人口稳岗奖补,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规范就业帮扶车间认定退出程序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申请、联合审核、对外公示、认定挂牌的认定程序(附件1)进一步放宽认定条件,将认定就业帮扶车间工作人员数由最低15人降低至5人,吸纳脱贫(监测)人口数由5人降低至3人;“企业+乡村车间”“市场主体+农户”“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社)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等发展模式的就业帮扶车间进行认定;将建在田间地头的智慧温室等设施类农业企业纳入认定范围。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对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倒闭或吸纳脱贫人口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就业帮扶车间,应及时取消认定,重新达到标准的恢复认定。

    七、加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人社、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协同办公机制,研究解决帮扶车间认定、监管、乡村产业结合与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帮扶车间日常巡查、问题排查与反馈,协助解决选址、基础设施等问题;主动挖掘本地资源,引导龙头企业、返乡创业人员等创办车间,支持利用闲置房屋、土地等发展车间;要定期走访车间,及时掌握帮扶车间生产经营状况,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级部门;强化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督促车间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确保辖区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数只增不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安全运行管理,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八、纳入产业发展支持体系。鼓励结合“4*4”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积极对接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动就业帮扶车间融入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延伸补齐产业链条。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和乡村产业振兴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业态,做强做大县域产业。对具有市场前景,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从产业政策、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九、加强实名制信息平台管理。依托“湖南人社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就业帮扶车间实名制管理平台,通过系统开展就业帮扶车间认定、退出、补贴发放等业务管理。县人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县就业帮扶车间系统管理县人社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共同指导就业帮扶车间录入录全各类信息,按月在系统内动态更新生产经营、人员变动等主要信息;就业帮扶车间依程序退出后,及时在系统内注销其认定状态并备注注销原因。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人口情况进行把关审核。

、严格资金审核拨付。严格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和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附件6),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等各流程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强化全流程监管。简化补贴申报和发放程序,推行补贴网上办理、直补快办;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奖补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奖补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深入挖掘、总结和推广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促进“做大增量”和“提升质量”。加大对就业帮扶车间支持政策举措的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增强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积极性、主动性。选树一批就业帮扶车间先进典型、发布一批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关心关注的良好氛围。

要将就业帮扶车间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延续脱贫攻坚期工作决心和力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帮扶车间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好就业帮扶政策,强化精准就业服务,多渠道保障用工需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就业帮扶车间建设与帮扶成效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和年度评价范围,对工作滞后的乡镇(街道)及时予以提醒、通报,涉及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相关线索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补贴资金能落实到位。

    本文件自行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止,此前执行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联系人

    县就业服务中心:刘东生    联系方式:0746-4719150

    县财政柏松           联系方式:0746-4712652

县农业农村局:刘兰芳     联系方式: 13787686026


附件:附件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标准及流程

      附件2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

      附件3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花名册docx

      附件4就业帮扶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5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docx

      附件6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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