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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日期: 2025-11-0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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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4个基准,即:、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进行批评教育,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3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情况分类

(一)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三)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基准处罚。

(四)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主要内容

   《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在省住建厅制定的裁量权基础上,结合永州实际,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内相关处罚规定制定了裁量权基准,其中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10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7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处罚规定,制定1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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