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5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必要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档案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场交易合同》; 3、《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宗地现状图; 5、土地评估报告(房改房分摊土地转让不需提供)。 (二)土地登记发证需附带提供的必要件资料 1、转让方、受让方为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转让方、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均核原件收复印件) 2、转让方委托办理的需当着窗口受理人员的面与受托方签订授权委托书(非当面委托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资料 1、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属国有资产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资料; 2、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必须提交《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 3、拟转让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属单位职工房改房的,必须提供单位同意该宗地转让的书面意见。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二)受理。国土资源办证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予以受理,并及时将资料整理,转交地产股。(1个工作日) | |
(三)审核。地产股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股室对地价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办证大厅,由大厅告知申请人,退件。(3个工作日) | |
(四)报批。分管局长对地产股意见进行审核,经局长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7个工作日) | |
(五)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 |
(六)缴款。财务股通知申请人缴纳出让价款。(1个工作日) | |
(七)签订出让合同。地产股根据县政府审批文件与申请人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个工作日) | |
(八)取件。出让合同签订后,领取出让合同。(1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档案资料 1份 |
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必须提交《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 1份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
《房屋所有权证》 1份 | |
转让方、受让方为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1份 | |
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属国有资产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资料 1份 | |
申请书 1份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场交易合同》 1份 | |
《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 1份 | |
宗地现状图 1份 | |
土地评估报告(房改房分摊土地转让不需提供) 1份 | |
转让方、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均核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
拟转让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属单位职工房改房的,必须提供单位同意该宗地转让的书面意见。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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