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矿权许可 |
许可对象 |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许可依据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法定期限 | 40 |
承诺期限 | 15 |
许可条件 | (一)开办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2、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3、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4、有矿山设计; 5、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二)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私营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2、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3、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三)申请个体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4、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
许可程序 |
一、 受理 |
二、 审查 | |
三、 复审 | |
四、 决定 | |
五、 办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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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份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1份 | |
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1份 | |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 1份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1份 | |
营业执照 1份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1份 |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1份 | |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份 | |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资金、技术条件等) 1份 | |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复文件 1份 |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1份 | |
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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