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
许可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份 |
建房申请报告; 1份 | |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1份 |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
建设用地呈报表 1份 | |
建设用地勘察表 1份 | |
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 1份 | |
宗地图 1份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单 1份 | |
耕地占用税交纳凭证 1份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份 | |
其他相关资料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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