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等。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必要件资料 1、申请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档案资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及宗地图; (二)土地登记发证需附带提供的必要件资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二)受理。政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予以受理,并及时将资料整理,转交地籍股。(1个工作日) | |
(三)审核。地籍股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交局务会会审;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办证大厅,由大厅告知申请人,退件。(7个工作日) | |
(四)报批。地籍股根据会审意见,草拟办理意见,填写送审表,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9个工作日) | |
(五)缴款。财务股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出让价款。(2个工作日) | |
(六)取件。(1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申请书 1份 |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档案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及宗地图。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
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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