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供地许可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已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已经下达;2、建设用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已经通过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用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5、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清楚、准确,征地补偿已依法足额到位;6、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占用林地、水利、交通用地等已经报请相应的有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8、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已依法查处,其它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9、供地方案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10、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基金、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用地税费已依法缴纳,报批材料齐备。 |
许可程序 |
受理—规划建设用地股办理—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核—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证书 |
申请材料 | 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1份) 1份 |
法定代表人证明; 1份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份 | |
划拨用地申请报告 1份 | |
土地权属资料(属储备土地的,提供储备土地出库审批表及出库红线图2张) 1份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平面布置图(加盖建设规划行政章) 1份 | |
发改委立项批复 1份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单、红线图 1份 | |
拆迁安置户要有拆迁安置合同、户主身份证及安置户籍证明、拆迁安置张榜公告、收回原土地使用证及拆迁安置相关情况的承诺说明(注:并要有4、5、6条资料) 1份 | |
其它有关材料(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必须提交《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等)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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