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田县县城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建设现状,制订《新田县县城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则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新田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2018年修改)》。
二、划分原则
1.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区划与现状相结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现状和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噪声适用区域。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鉴于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的客观原因,对个别地带做特殊处理,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等。
3.便于管理,促进噪声治理。充分考虑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宜紧不宜松,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
4.以规划为依据。以《新田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2018年修改)》为依据,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
5.科学划分。既严格遵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又充分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力争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应于新田县中心城区规划的声环境管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新田县中心城区建设规划区,其中城市建成区规划面积为15km2,另外城市建成区规划面积增加15km2,本次声功能划分区总面积为30km2。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噪声限值
1.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以及公共交通枢纽。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
2.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 噪 声 限 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备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五、划分结果
1.县城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本次新田县规划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30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0.65km2,占划分总面积的 2.17%;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3.58km2,占划分总面积的78.6%;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90km2,占划分总面积的9.67%;4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87km2,占划分总面积的9.57%。 同时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18条,其中城市主干路7条、城市次干路11条。公共交通枢纽1个。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新田县县城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图1。
2.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次未列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村按以下规定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设置
区域声环境现状监测点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现状监测点基本已完全覆盖新田县规划区,为了能够充分反映规划区的声环境整体水平,需在规划区内布设功能区声环境现状监测点位。
1.选点程序和选点原则。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普查监测方法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6.2.2条款规定,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
(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2)监测点位置能保持长期稳定。
(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5)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2.点位核定。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3.3条款和6.2.3条款规定,结合近三年新田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市常住人口等相关数据,按照城市规模,确定新田县县城规划区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数量:小型城市≥7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
3.点位信息。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6.2.5条款规定,核对(确定)测点代码、测点名称、测点经纬度、路段名称、测点参照物、功能区代码等声环境监测点位信息。
4.点位设置结果。本次新田县县城规划区设置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7个,其中1类区1个、2类区3个、3类区1个、4类区2个 。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与县城规划区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比例基本一致。具体详见附表3。
5.声功能区现状监测点位监测要求。
(1)监测项目为L90、L50、L10、Leq,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h。
(2)监测仪器要求
①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
②气象条件: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不大于5.5m/s,传声器应加风罩;
③测量中应尽可能减少对声场的干扰,应防止人群围观,应尽可能使用三角架支撑仪器,测量者尽可能远离(1m以外)测点;
④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方案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1.新田县县城规划区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附表2.新田县县城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附表3.功能区声环境现状监测监测点位一览表
附图1.新田县县城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