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2-007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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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6月2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在新田县双碧社区开展“利剑”行动之危险废物大排查的行动中,发现新田县一汽车修理中心门口停放的牌照为湘ML0EE19的五菱货车,正往车上抽送黑色油状液体,疑似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展开现场调查。经查,李平平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废机油)约60公斤。查实情况后,分局人员立即扣押了李平平的五菱货车和非法收集的废机油。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李平平非法收集、收购、转运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代码为900-214-08的危险废物,李平平非法从事废机油收集、转运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2022年6月24日,新田分局将案件移送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对其作出了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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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此次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对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严厉打击,让企业和个人明白不应心存侥幸心理,如若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