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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终止办事指南

日期: 2022-03-29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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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终止

设定依据

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湘人社函[2014]2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新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4]14号)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承办单位

新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死亡需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在余额无法支取的,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需另外提供信用社账户信息。

(2)参保人出国(境)丧失国籍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3)参保人重复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新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窗口(七号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时间)

办理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社保局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工作流程

(一)提供参保终止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城乡社保局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以下简称《终止申报表》)提供以下资料:

(二)办理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参保终止的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至城乡社保局。

城乡社保局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审核或在收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中心申报资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料,对存在个人账户余额的参保人打印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并告知不审核原因。

(三)资料存档

 

业务咨询电话

0746- 4767823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乐敏君 1894258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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