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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 2026-01-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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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防范火灾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定的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行为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定的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和私人院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二、禁止燃放范围

    1.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以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2.县城十三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五乡圩村、塘家洞村、下车村、大桥头村、田家村、柏家村、漆山里村、凤凰村、观音坪村、榨上村、田家岭村、瑶塘窝村、胜利村、民主村、三里亭村、欧家塘村、蚂蝗洞村、东门桥村、木山塘村、李子源新村、七里坪村、水晶窝村。

    3.县产业开发区建成区范围。

    4.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在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依法从严加强零售店监管。

    三、限放区域

    除以上划定的禁放区域外,县城其余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元旦、立春、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四日至七月十五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临时禁止燃放时段

    在启动县级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响应通知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职责分工

    全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和报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制止和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本通告,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维护县城人居环境。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举报与奖励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0746-4783767”城管服务热线。

    八、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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