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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爆破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治安支队 日期: 2020-09-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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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永州市爆破行业协会是由永州地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运输、爆破作业、科研等单位及行业管理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永州市全市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民用爆破行业从业人员和行业管理者、经营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己任。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永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永州市公安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1315(永辉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贯上级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与行业发展方式,大力开展民爆行业的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科技成果以及民爆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永州地区民爆行业管理的发展与提高

(二)大力普及民爆物品管理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员技术创新能力,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民爆企业爆破作业人员、危爆运输和押运员、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会员的生产经营、爆破作业、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等活动进行指导,规范经营与爆破作业市场,防止垄断与恶性竞争

(四)促进永州地区民爆行业的业务交流与协作,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涉及爆炸物品事故和案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永州地区范围内,协助会员办理民爆相关的从业单位的资质证,及从业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等其它合法证照,协助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信息管理,并为会员提供信息录入技术服务;

(六)对会员进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培训新的爆破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讲习班;并协助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的事故原因和案件进行调查;

本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

(二)通过和制定行业规则或以其他的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的行为。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永州地区从事民爆物品管理、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业务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民爆行业相关业务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明、诚信,守法经营;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申请书;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管理协会的印章、财务和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监事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推举产生。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20201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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