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健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要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县、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普及应急知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处置应急能力,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第一时间派出精干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或指导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养护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纪委监委、县卫生与健康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新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务中心)、县保险各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2.2.3 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养护中心):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所辖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标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协调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等。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事务中心):参与涉及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县卫生与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卫健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治。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保险各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和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新田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通信各部门:(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交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对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奖励。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管部门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信息平台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严禁其他部门擅自发布信息。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县公安局接警中心(110)实行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交管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交管支队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IV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III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II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I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交管部门报告,县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应及时向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2 事故报告
发生IV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交管支队。
4.3 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IV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发生II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请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在省、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发生I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并及时报告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市、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听从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当事态演变扩大到III级、I级、I级时,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市、省级指挥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组织公安、交管、医疗急救、保险、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
4.4.3 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卫健部门应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部门(单位)做好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管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会同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健保障
卫健、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邻近的医院紧急救治伤员。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8 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组织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 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由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