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新田县龙泉镇马步岭村土地征用建议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16-08-23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是新田县龙泉镇马步岭村村民,近期国土局连同征地办在我村实施征地,规划工业园区和城市建设,我们应该支持新田县经济建设,也是我村的发展契机,但村民都很恐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占用情况,由于有人带头侵占集体土地,村民都担心再不占后面就都没有了,谁占到就是谁的,所以纷纷筹集资金大范围建房占地,无组织无规划,也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现象,矛盾冲突时常发生。2、民以食为天,我村土地肥沃,水田旱地生产条件都很好,大量村民在乡种植烤烟、水稻、蔬菜发家致富,现在要征地,而且是一锤子买卖(参照隔壁平头岭村征地情况),村民纷纷表示以后没有安全感对征地有抵触情绪。

        对此,我有两个建议:1、对于存落建设,希望规划局、国土局出专人帮忙规划建设新农村,合理科学建房,公平公正划拨宅基地,杜绝不正之风。2、对于征地,我希望能借鉴沿海发达地区的模式,村民用集体土地入股,租给政府建设工业园区,村民按股份享受工业园区发展带来的红利,而不是简单的买地。

                                                                                                                                                                                                              2016.8.23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16-10-08
内容:

关于“县长信箱”(新政督信函[2016]76号)的回复

蒋老师网友:

    你好!感谢你对国土工作的关注,你的“关于新田县龙泉镇马步岭村土地征用的建议”来信已收悉,根据你在网上留的电话号码,我局工作人员多次与你联系,都无人接听。经过我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你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村内建房占地无组织无规划,村民乱占地建房的问题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为谋取私利和公共利益抢地皮、争空间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理,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局于去年配合“县打非办”开始进驻你村,集中调查核实处理“三非行为”,现已对你村的土地违法行为统计在册,并建立了轮流巡查值班制,一旦发现再次土地“三非”行为,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对“三非”行为“零容忍”。你可向县打非办和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咨询举报,我局举报电话0746-4782702。

     经过我局工作人员调查询问,你村于2014年下半年就已经会同“农规办”做好了农村宅基地规划,并且在你村两委留存有图纸。规划坚持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村规民约规定:一户宅基地及周边空坪400m2以内按10元/m2,其他土地用途需要超过400m2的按2万元/亩上交给集体,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具体规划你可前往村两委查看图纸。

    二、关于村民对征地没有安全感、抵触征地的问题

    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询问,你村村民态度是积极支持国家建设,同意土地被征收的。在征地测量过程村民积极参与配合,无人阻止和对征地表现出抵制情绪,现马步岭已完成征地测量到户几百亩,即将进入征地协议协商阶段。

    我县现是严格按照省、市政策文件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是按(湘政发[2012]46号)和(永政发[2013]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是按(永政发[2013]28号)和(永政发[2012]26号)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按(永政发〔2013〕28号)。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村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县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和保障措施,我县被征地农民是确确实实得到了实惠。如我县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征发〔2014〕15号)文件中规定可实行就业安置地的政策等。2016年出台了《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6]12号)和《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13号),规定我县补贴年限统一定为5年,被征地农民人均可享受一定的缴费补贴,着实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希望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你建议你村通过进行新农村建设来杜绝乱占乱建行为的期盼,我局原则上是大力支持的,具体立项和规划要按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统一安排。今后,如果有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我局将会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安排落实。

    四、借鉴沿海发达地区模式,村民以集体土地入股,租给政府建设工业园区,村民享受股份红利的建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工业园周边的土地为农用地,用途是工业用地性质,因此村民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入股,合办企业用于工业建设生产是不合法的。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第11条集体土地可以入股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目前本市县并没有出台支持促进工业园发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入股企业文件,我局没有可参照的相关政策执行,待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局会因地制宜考虑制定相关可实行方案后实施。

    祝你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新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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